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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肇事被控诉 法院称电动车应属机动车范畴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8月31日02:21
  本报讯 (记者穆奕通讯员饶明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章某撞上杨女士造成其身亡。昨天,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淀检察院批捕。

  章某于2006年起在阜成路边摆摊修鞋。7月20日早,章某骑电动自行车以中档速度在杏石口路由西向东逆行,此时杨女士走过,相互躲避不及撞在一起。章某报警后将杨女士扶到路边看护,其弟则继续骑电动车去上班。杨女士被送往医院抢救7天后不治身亡。事后杨女士家人向章某索赔70万元,章某表示难以负担。此后章某未赔偿被害人任何损失,最终被海淀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官表示,按照《电动车和电动轻便自行车安全要求》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检方因此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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