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线老化、房屋破损、环境脏乱差、没有物业管理,是老旧小区的“素描像”。住在这里的人们,将如何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8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单独用一章的篇幅,将“旧住宅区物业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旧住宅区”有了法定待遇
《条例》明确,2000年6月底以前交付使用、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房屋修缮责任的住宅区,被称为“旧住宅区”。市房产局物业处处长陈全表示,这些旧住宅区和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解困和回迁等住宅区,将实施综合改造,并逐步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
《条例》规定,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应当推行专业化物业服务。对尚不具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条件的,业主应当实行住宅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费用。
按照沈阳市的规划,将在三年内完成对1502座老旧小区的改造。
物业公司要交“保证金”
“物业公司说跑就跑,留下烂摊子。”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揣着物业费“人间蒸发”的情况很多。让法律来约束物业“脱管”——《条例》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老百姓这方面的呼声最高。
《条例》提出,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而该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而这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将从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维修资金可以“紧急启用”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监督。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严重影响房屋住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具体办法授权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本报记者 王靖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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