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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上诉开审后不许撤诉 旨在保障被告人权利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02日01:41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近日两高发布《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死刑犯二审上诉后不许撤回上诉。据了解,此举旨在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批复》称,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7年,最高法统一收归死刑核准权后,在复核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各地做法不统一。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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