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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破解交通事故赔偿难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0年09月02日06:54
  交通事故处理难,不是难在事故本身,而是难在事故赔偿。如定襄县季庄村一村民去年春节前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官司从县法院、忻州市中院一直打到省高院,至今未决,而仅仅是因为诉者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得不到满足。

  数字显示,近年来交管部门的涉法上访案件,绝大多数是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满而引发的。是何原因让道路交通事故矛盾成了“政府头疼”,“交警缠身”的老大难问题?是不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定要走法律诉讼这条道呢?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办法亟待改进

  按照现行的事故处理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就赔偿事项进行一次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实践中,法院诉讼有着规定的程序,不仅花钱而且耗时费力,诉讼成本较高,很多当事人更愿意到交警部门解决。而交警部门警力有限,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去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加上受调解的专业知识、调解艺术和职能所限等原因,容易导致纠纷解决不当,社会矛盾大量积累。

  另一个不容忽视的情况是,交警部门既要认定、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又要主持调解赔偿,交警部门的执法缺乏直接有效的监督,容易让当事人心存疑虑。交警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身份,也在事故处理中很难保证公平公正。正是以上诸多原因的积累,导致了交通事故处理难。

  交警认定责任后移交调委会组织调和

  2009年11月,按照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的部署,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道路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明确提出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全面引入人民调解制度,开辟了化解事故矛盾纠纷的新渠道。

  半年多的时间里,我省各级交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推进工作,已经有了一定进展。采访中,记者亲身感受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带来的新变化。

  在离石区,交警大队选聘经验丰富的退休司法干部作为调解员,与交警队合署办公、“一站式调解”。调解委员会将选聘的10名调解员照片公布上墙,发生交通事故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拿到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后,如果愿意调委会调解,可以任意选择两名调解员组成调委会,负责事故纠纷的调解。与以往的交警调解相比,这些调解员既有专业的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又有足够的时间,调解效果自然不同。

  离石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半年多,共受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161起,除一起仍在调解之中外,其余160起全部调解结案,这其中包括死亡案件12起,涉及赔偿总金额423万余元。99.4%的结案率,带来的不仅是调解效果群众满意,更有交通事故“零投诉、零上访、零积案”的转变,“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良好氛围正在当地逐步形成。

  人民调解好在办事不收费用不伤和气

  吕梁市公安局副局长、吕梁交警支队支队长郭丙福说:“人民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不向当事人双方收取任何费用,完全是遵循当事人意愿义务调解”。

  在吕梁,调解员多数选自基层优秀的离退休政法干部,他们长期从事政法工作,政法情结、社会责任让他们热爱这份工作,愿意发挥余热,为社会化解矛盾出力。为了鼓励支持他们的付出,公安部门通过协调,给每件案子为数不多的办案补贴,但这与他们的付出相比可以说微不足道。

  引入人民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不仅带来群众满意的社会效果,更将公安交警从繁杂的事故纠纷中抽身出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事故的证据调查、责任认定和逃逸案件侦破等重要工作。上半年,离石区交警大队事故积案数量明显下降,逃逸案件侦破率达到100%。如今,吕梁全市13个县区市的交管部门都已经开展这项工作。

  除了离石区,五台县在引入人民调解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他们聘用280名大学生村干部负责所在村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聘用19名乡镇司法员负责所在乡镇的交通安全管理,还与司法局成立交通事故 “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工作站”,通过发挥乡镇司法员、大学生村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各自职能优势,从源头上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

  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边智慧表示,要在全省推广离石区、五台县的经验做法,力争实现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业务管理、培训学习、工作监督等,从制度层面加以规范。

  本报记者 左燕东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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