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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新办法 物业如撤出小区提前三月通知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04日02:13
  本报讯 (记者马力)物业公司决定不提供服务,撤出小区,需要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如果小区出现物业公司单方撤出,无人管理时,所在地街道、乡镇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昨日,《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公布征求意见稿,本月13日之前,社会各界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业主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交接

  “作为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配套政策,《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针对当前小区物业项目交接过程中的实践,比如出现的纠纷和矛盾,提出了具体措施。”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物业项目的交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开发商与全体业主的交接,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的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对小区共用部分的查验交接以及对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的移交和承接。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交接;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授权的业主代表交接。全体业主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交接,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进行交接。

  应急物业服务为最低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应急物业服务的概念。“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撤出小区,全体业主未能依法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合同期限内,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撤出小区;开发商或物业企业因破产、资质被注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物业服务。如果出现这3种情形之一,小区无人管理,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就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该负责人说。

  对于应急物业服务的方式,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可以专门成立应急物业服务队,也可以指定或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急物业服务前,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服务期限等在小区内公告。

  应急物业服务与正常物业服务不同,只提供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物业服务事项,仅限于二次供水、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业委会应当协助收取。应急物业服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应急服务期间业主应当共同决定下一步的物业管理方式和内容。

  公众可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传真:59958544

  电子邮箱:

  bjwyzdzx@yahoo.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

  《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部分规定

  如果业主共同决定“炒”掉物业公司,要在服务合同届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物业公司,按规定进行交接。

  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在未完成物业的交接查验前,业主们是不需要缴纳物业费的。如果小区共用部分的交接查验达标了,业主却不接收,开发商可以撤出小区,不过需要提前3个月告知全体业主和所在地街道、乡镇。

  已经被“炒”或“辞职”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并撤出小区。如果业主决定续聘原物业公司,应当提前30日与其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如果开发商、物业公司拒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拒不配合承接查验、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强行接管的,将按规定处罚。

  物业公司及其保安员如果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交接纠纷,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本报记者 马力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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