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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写博暗指“小三” 因诽谤罪被判管制1年半

来源:浙江在线
2010年09月07日11:25

  浙江在线09月07日讯 去年5月6日起,网上有人以网名“DWXX68”开通博客,并在此后长达1年多时间里,陆续发表十余篇文章。

  文章内容多次以“恬不知耻,寡廉鲜耻,厚颜无耻”用词,描述一位女子充当第三者,并与多名男性有染。

  文章虽然没有点名,但结合相关内容,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些博文是在说一个叫晓兰的女子。

  博主还将博客网址发布在晓兰上班的新安江发电厂内网,导致博文被广泛阅读散播。

  一时间,晓兰是“第三者”的事传得沸沸扬扬,这给晓兰的心理和名誉带来极大伤害,晓兰因此患心因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948.26元。

  宋祖德以博客中揭名人“丑闻”在一段时期备受“追捧”,但相关当事人除了以名誉权受损提起民事诉讼外,很少提起刑事控告。

  不过在杭州,有当事人在遭受他人博客内容诽谤后,提起刑事自诉,让对方赔钱又被判刑。昨日记者证实,建德法院上周四(9月2日)对一起利用网络博客诽谤他人的刑事自诉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董薇不但因诽谤罪被判处管制1年半,并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晓兰(化名)医疗费2948.26元。

  丈夫照顾遇难同事遗孀被妻子怀疑不轨

  晓兰很快确定,网上写博客诽谤她的人,就是同事和曾经的好友董薇,双方交恶还得从汶川大地震说起。

  当时,晓兰丈夫随单位领导去四川出差认养奥运大熊猫,5月12日回程途中遭遇大地震,遗体在半年多后发现。

  晓兰和董薇同是新安江发电厂职工,两家关系原本较好,特别是两人的丈夫,亲如兄弟。

  丈夫出事后,晓兰与不到5岁的儿子相依为命。在接下来的半年里,董薇丈夫对晓兰母子给予了不少问候,晓兰为寻找丈夫、处理后事也与董薇丈夫有一些电话联系。

  董薇开始怀疑晓兰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甚至在晓兰的亲友及单位领导同事面前,含沙射影指责晓兰生活作风有问题。

  承受丧夫之痛的晓兰不堪忍受,去年12月25日,向建德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董薇诽谤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董薇支付医疗费2948.26元,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

  此案的宣判有利于打击网络诽谤犯罪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薇捏造事实并通过发表博文的方式广泛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晓兰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考虑董薇已将相应博文删除,可酌情从轻处罚。而晓兰在附带民事索赔中提出50万元精神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浙大法学院教授阮方民指出,本案中被告人发表诽谤文章篇数之多、诽谤文章刊登时间之长,犯罪情节之严重为目前国内同类案件中所罕见。此案的判决虽然偏轻,但仍有助于打击网络诽谤犯罪行为,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代理过“网上骂人第一案”的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说,由于网络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网络的先进性,让骂人者受到法律惩罚不是件容易事,但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骂人,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样要负法律责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说,建德法院对董薇的判决说明,网上不可随意公布别人隐私,更不能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就会涉嫌刑事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此外,孔建祥律师还提醒,根据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条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她(指董薇)被判处管制之后,正常上班,还表现得若无其事的样子。”晓兰昨晚向记者表示,她对法院判处董微管制一年半不用收监坐牢不服,将继续提起上诉。  记者 陈洋根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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