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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当“诽谤罪”无法再绞杀批评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19日11:02
  相信中国基层很多主政官员都会对“诽谤罪”条款倒背如流,并且庆幸这条法律撑起了一把威风八面的保护伞。在“重庆彭水诗案”、“陕西志丹短信诽谤案”、“河南灵宝跨省追贴案”、“陕西丹凤跟帖成诽谤案”等因批评领导获诽谤罪指控等事件中,情节如出一辙。

  一时间,“诽谤罪”陡增,几乎成了“批评领导”的代名词。

  现在,害怕且拒绝批评的领导们有些心慌了,这顶“帽子”终于扣得不那么随心所欲、理直气壮了。8月7日,最高检要求,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并明确指出,“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

  经由最高检的尚方宝剑,我们终于知道了,批评领导原来不算犯“诽谤罪”——这迟来的认知,让我们欣慰之余,也不无心酸。难道,连这样曾经是常识性的认知,也非得等到最高检的规定,才被重新认可吗?究竟从什么时候起,在某些地方,领导成了批评不得的“皇上”,“胆敢”批评政府官员的百姓,竟要被视为“敌人”和“罪人”了呢?

  1953年1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有过一则社论,《压制批评的人是党的死敌》。社论说:“如果党不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那么,党就是不可战胜的……”这话道出了执政党的底气与力量。半个多世纪以后,这铿锵的声音言犹在耳,而一些地方批评领导的声音已成绝响。

  究竟是谁,给党和政府抹黑,是党和政府的敌人?最高检的负责人一语中的,“错捕”现象,“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最高检的新规令人额手称庆。令人担心的是,当“诽谤罪”不能滥用之后,某些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官员会不会又想出新招来入人以罪呢?

  其实,要杜绝公权私用,杜绝随意为一己之私滥用公检法等国家公器,还有一招更加根本,那就是回到宪法:“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温家宝总理曾在中国政法大学说过一番振聋发聩的话:“法大于天,法治天下”,"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面对“诽谤罪”频现等咄咄怪事,让人忍不住要问上一句,法比天大,谁比法大?除了权力,还能有谁呢?

  在现实中,我国基层司法机关的人权、财权都捏在地方政府手里,想不仰人鼻息,不受来自行政权力的干扰,需要极大的定力,甚至会付出相当大的代价。

  事实上,种种“权比法大”的怪现状,已成中国群体性冲突的一大根源,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大障碍,更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代化之路上遭遇的最大困局之一。

  撼“诽谤罪”易,撼“权比法大”难!但是,再难,也要开始着手。 (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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