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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州交委主任受贿案宣判 退赃逾百万轻判11年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9月09日00:28

  原广州市交委主任受贿案宣判 区秉昌退赃逾百万轻判11年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魏徽徽) 昨日,原广州市交委主任、原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区秉昌在广州市中院接受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区秉昌受贿款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046659.91元、港币505000元、美元3000元。考虑其有自首及退赃情节,法院最终轻判其11年有期徒刑。区秉昌表示,是否上诉还要考虑。

  昨日庭审前,区秉昌的家人在庭外等了将近3个小时才见到他本人。据了解,这是因为区秉昌身体不适,法庭宣判时还专门安排两名医生陪同。

  在判决之前,区秉昌和家人小聚了片刻。家人不停叮嘱区秉昌注意身体,他也安慰家人,说看守所以及医院医生对他都不错,让他们不用担心。

  女儿买房赚86万差价

  公诉人指控,区秉昌涉嫌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下属黄金围货运站、黄埔客运站、白云货运站、夏茅汽车站、东方宾馆改造等工程及出租车指标、越秀天安大厦的股权转让等项目中,为行贿人提供支持和帮助,非法受贿折合共计人民币206.06万元、港币95.50万元、美元1.45万元。区秉昌收钱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比如女儿买房,在他的帮助下,赚了86万元的差价,还有就是自家的装修,都是下属帮忙埋单。

  儿子学费不认定为贿款

  庭审过程中,检察院曾指控区秉昌7单受贿事实,但区秉昌认为检察院指控其以儿子区某广学费的名义收受贿赂港币45万元、美元5000元不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行贿人邓某明供述,2002年至2004年,他曾在区秉昌的暗示下,以学费名义送给其儿子美元5000元、港币45万元。但在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没有邓某明向区秉昌儿子汇款的相关单证,没有邓永明所称帮忙汇款的中间人的证言,也没有区某广本人关于收到汇款的证言,关于区秉昌收受邓永明以学费名义给付款项的数额,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证实区秉昌收受邓永明美元5000元及港币45万元。

  此外,控辩双方曾对区秉昌是否曾收受谭某林一金鱼玉器摆件(价值1万元人民币),该玉器算不算贿品发生争议。法院认为,谭某林在送玉器期间,没有向区秉昌提出如承接项目、升迁、调动等某件或某类请求,而区秉昌于收受玉器后不久调任其他部门,双方对于谋取利益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进行,因此属于感情投资,不构成受贿。还有一单区秉昌收受卢某敏送给儿子6500美元的指控,法院也以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家属希望能保外就医

  法院判决认定,区秉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出赃款人民币119万余元,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面对这一判决,区秉昌表示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区秉昌的辩护人表示,要仔细看过判决书后,才能与其家属商定是否要上诉。另外,区秉昌身体非常差,有严重的心脏病,因此家属也希望能够让其保外就医。

  区秉昌其人

  现年64岁的区秉昌是广东顺德人,原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据了解,区秉昌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2002年11月加入越秀企业前,先后在广州制药厂、广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担任领导职务,还曾担任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区秉昌于2008年8月退休,2009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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