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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重残男子绝望刺杀同病室无辜儿童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09日08:30
  出狱打工,历尽波折,谁料屋漏偏逢连夜雨,一场严重的工伤让他双腿骨折。住院期间,一个不小心,左脚再添骨折,而此时又传来了建筑工程队老板推诿支付医疗费的消息。旧伤添新伤,不幸再不幸。病室熄灯后,这位年过四十的重残男人辗转反侧,无法入睡,他决定干一件报复老板、惊悚社会的“大事”———一个无辜的男童因此失去了鲜活的生命……

  是谁的过错?我们该指责凶手的残暴,还是反思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救济机制的缺失?

  本报记者杜萌本报通讯员蒋玉明

  6岁男孩调皮好动,意外从家里的4层楼房的窗口跌落,入院检查发现伤情轻微,仅左手肱骨骨折。深受惊吓的父母悉心陪护,感念着“大难不死,必有后福”,庆幸孩子命大。

  谁也没料到,住院7天,同病房相处多日的一中年男子,在夜深人静之时,扑到邻床正在熟睡的男孩身上,举起水果刀凶狠地戳进男孩的胸膛、脖颈……

  夜深人静血溅病床

  事情发生在四个多月前———今年5月4日凌晨1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县医院病房。

  陪床母亲听到儿子惨叫哭喊时,从梦中惊醒起身。

  病房里一片黑暗,她朦胧中看见儿子邻床的那个男人伏在儿子身上,手里举着什么东西向儿子身上猛戳,儿子的哭喊声已骤然衰弱。男孩母亲摁亮电灯开关的瞬间,看到儿子病床那白色被单上染有刺眼的血迹,她发疯般冲上前,夺下那男子手中的水果刀,抱着胸口、脖子淌着鲜血的儿子悲痛欲绝……

  让儿子丢掉性命的这把水果刀,在案发前摆在病床旁的小柜上,是男孩家人白天削水果用的。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那中年男人与男孩及家人友善相处多日,平时大家有说有笑,他怎么一夜间变成夺命恶魔,残忍地杀害了与他无冤无仇的同病室男孩?

  母亲悲戚的哭喊响彻整个医院大楼,闻声赶来的医生、护士、病人们目睹血案现场惊骇不已,人们惊疑地议论着:到底发生过什么样的争执,招致如此深仇大恨酿出这一血案?

  男孩的父母都是农民,他们养育了两个孩子,遇害男孩是老大,男孩的妹妹今年刚满周岁。

  “他妈妈现在白天经常精神恍惚,夜晚经常做噩梦。”回想儿子惨死,父亲满心悲伤,“我们小孩今年才6岁,天真、活泼、可爱。进医院是因为从4楼窗口摔到地上,但只是左手骨折,谁知进医院倒送了命。”

  案发后,法医对男孩死因作出鉴定结论:“男孩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颈部及胸部导致左颈动脉离断,右颈静脉破裂,主动脉弓破裂,胸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出狱打工祸不单行

  县医院发生血案的那间病室里摆有3张病床,犯罪嫌疑人屈运昆的病床紧邻男孩病床。

  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医院,只见眼前躺在床上的行凶杀人者竟有着如此严重的伤情———因工伤双腿意外折断,入院治疗期间,由于自己下楼不小心,左脚踝骨挫裂。

  据案发现场勘察痕迹显示,犯罪嫌疑人将一条伤腿拖在自己床上,用另一条腿下床支撑,抓起床头柜上摆放的那把水果刀,探身扑向近在咫尺的男孩……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经广西一家医院作出司法鉴定:认为“被鉴定人作案时意识清楚,有现实的作案动机与目的,因此,评定被鉴定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档案显示:屈运昆出生于广西阳朔县兴坪镇某村,今年45岁。9年前,36岁的屈运昆因犯抢劫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0月24日,他刑满释放后重新走入社会。

  屈运昆出狱后,以其年逾四十的身体状况和有过犯罪记录被判重刑的经历,找工作谋生毕竟存在着不少障碍,很少有人知晓屈运昆在遭遇严重工伤之前经历过怎样的生活艰辛。

  今年3月6日,屈运昆正在建筑工地做工,身旁一堵围墙轰然倒塌,那一瞬间躲闪不及,他被砖石重重地砸倒,疼痛撕心裂肺。他被工友抬进医院,医生的检查结果是“双腿骨折”。

  本想踏踏实实一心养伤,却传来建筑工程队老板推诿支付医疗费的消息。日子一天天过去,住院医治费越积越多。5月3日,距住院两个月差两天之际,屈运昆在下楼打水时,不小心一个趔趄致使左脚骨折。旧伤添新伤,不幸再不幸。

  病室熄灯后,屈运昆辗转反侧,无法入睡。次日凌晨时分,他从黑暗中起身,执意干一件报复老板、惊悚社会的“大事”……

  心态扭曲残杀无辜

  “杀了隔壁病床(相邻)上睡的小男孩出气,让社会关注。我报复那两个老板,让他们欠我医药费的事曝光,让他们下不了台!”

  面对犯罪动机的讯问,屈运昆恨恨地说着,却鲜有一丝对无辜受害者的内疚。

  就在血案发生前的那个夜晚,他因治疗一双断腿已欠下医院9000元医药费,尽管建筑工地的两个老板为其支付了6000元,但余下需要支付的3000元已变成两个老板“踢皮球”的把戏。他心里清楚,没人愿意再替他向医院支付高达数千元的医疗费,而由于欠费,医院已经不再认真对他的伤情进行医治。白天左脚意外骨折,由自己酿成的这一伤情更不会有人支付医疗费,而先前那数千元医疗费对他已是天文数字,家里亲人也支付不起这笔钱,他不敢想象今后的生活。想来想去陷入绝望境地,一股越来越强烈的怒气搅得他浑身暴躁。

  “你当时除了想杀死小孩外,病房中另外两个大人你也想杀吗?”

  屈运昆嗫嚅着回答,“我没想过要杀死病房里另外两个大人,我只想杀那个小男孩,因为小男孩没有抵抗能力”。

  “凶手杀孩子用的是我们削水果的水果刀。”遇害男孩的父亲告诉记者,案发当天,孩子的伯父来医院探望孩子,还将带去的水果分给凶手吃,“哪知他恩将仇报,他欠医院的钱和我们又没关系,我们太冤了!”

  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案侦查终结后,经由县检察院报送桂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桂林市检察院受理这起涉嫌故意杀人案后,于8月下旬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写道:

  “被告人屈运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屈运昆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协商赔偿承担过错

  血案发生当天,医院所在地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与县司法机关及卫生系统的领导们相继在凌晨赶到医院,一方面安抚受害者家属情绪,一方面了解案情,指导协调善后工作。

  “我们是来看病的,不是来送命的。”男孩亲属既愤恨杀人者,同时认为医院要承担一定责任。

  “事情出在我们医院,我们有一定责任。”医院一位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迫于无奈,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县政府帮助赔偿了5万,总共20万元。”

  在院方看来,犯罪嫌疑人住院50多天,交押金10000元,尚欠医院9300多元,而血案发生后,医院不仅在经济上受到损失,更大的损失是医院的声誉。出于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考虑,这家医院除了加强保安措施外,还开始教育医生、护士增强安全意识,多与病人沟通,多注意观察病人行为、心态,以防止过激行为发生。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医院赔偿被害人家属15万元并不是无辜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谭秋桂在仔细查阅了案情材料后说,“从感情上说,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确值得同情,被害人家属受到的精神创伤难以估量,这种创伤不是用金钱就能够填补的。”

  谭秋桂分析案情后认为:“从法律上来看,本案中医院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提出疑问:医院不是看守所或监狱,无法预知前来就诊的病人能做出行凶杀人的出格行为,如何界定医院的民事责任?谭秋桂的观点是:依据案情,尽管医院在本案中不是直接的加害行为人,但是加害行为发生在医院,客观上医院为本案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中断相关治疗,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行为失常;事先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风险,更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医院在管理上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一般的患者。”谭秋桂强调说,他已经与医院发生了纠纷,医院因此还停止了对他的医治。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应当预见到他可能发生出格行为,但医院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放任行为的发生。因此,医院是有过错的。

  “甚至极端一些看,医院在病房的安排问题上也有欠妥之处。”谭秋桂注意到犯罪嫌疑人曾供述他认为孩子没有反抗能力而选择对其下手,“这恰恰说明医院在病房的安排上也有欠妥之处”。

  谈到医院的赔偿金额,谭秋桂说,首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处分性,只要当事人自愿,高低没有严格统一的标准。在本案中,医院当时已经同意并实际支付15万元,双方之间已经就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一致并履行完毕。如果医院认为赔偿数额不是自愿,而是受到胁迫的结果,医院可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协议,但要对其受胁迫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医院没有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同时可另案起诉医院赔偿;其次,这些赔偿包括的项目很多,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按通常的标准,“医院支付15万元也不算过高”。

  谭秋桂对记者说,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至关重要,本案又是一个血的教训。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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