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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枪杀哨兵案二审记录:伍勇称枪击是为引关注

来源:四川在线
2010年09月09日10:54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9时30分,宜宾中院第一审判庭,四川省高院法官二审公开审理“宜宾公安一号案”。在庭上,主犯伍勇“三大自辩”否认杀人:战友郭某被杀不是他所为;12岁男童罗某是唐正方所杀;枪击哨兵和袭击市政府只是想伤人引起关注。伍勇及其辩护律师对上诉理由,均拿不出新的证据。公诉人认为伍勇所犯罪行社会危害力很大,希望法院维持原判。大约8个小时的庭审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A 案件回放

  一审获死刑 上诉否认杀害2人

  “带被告人伍勇!”昨日上午9时30分,审判长一声法槌。戴着手铐、脚铐的伍勇被带入被告席。伍勇个头不高,偏瘦,一脸平静。与他一同受审的,还有另外5名同案犯。

  抢劫罪行:

  4次抢劫3次成功

  1、2001年10月16日,伍勇和同伙在宜宾翠屏区上北街宜宾民航售票处守候,用木棒击倒携款经过的文某,抢走11万余元现金;

  2、2008年11月11日,伍勇与张自顺来到内宜高速收费站宜宾北站,鸣枪持刀控制收费亭,抢得1.6万余元现金。伍勇分得赃款1.4万余元;

  3、2009年2月23日,伍勇邀约3人冲进内宜高速宜宾南收费站,抢得4.9万余元。伍勇分得2.1万余元赃款;

  4、2009年3月,伍勇再次邀约人员共谋抢劫云南省水麻高速公路收费站。当月28日早上7时许,伍勇前去“踩点”时被民警抓获。

  杀人罪行:

  两死一重伤

  1、2000年5月,伍勇与战友郭某从服役的部队脱逃。2人行至河北省永年县一苹果园内时,因意见不和发生纠纷。伍勇用木棒、刀刺,致郭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2、2002年7月,伍勇、唐正方在唐家共谋采取喝人血的方式为唐正方治病。当月10日,2人携带火药枪,看到铁路上玩耍的12岁男童罗某,伍勇用木棒打、唐正方开火药枪,致罗某死亡;

  3、2003年9月11日下午1时许,伍勇持火药枪到宜宾市卫星观测站,近距离连击哨兵张某、曾某,致张某重伤;

  4、2003年10月2日上午,伍勇携带火药枪、自制雷管、火药等,袭击宜宾市人民政府。因未击中保安杨某,于是逃离现场。一审后上诉:

  2死者非自己所杀

  宜宾中院一审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伍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唐正方共同赔偿死者罗某家属1.4万余元。宣判后,伍勇对判决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没有杀害战友郭某,是他人所为;杀害12岁男孩罗某是唐正方个人行为;枪击哨兵及政府工作人员案,不是故意杀人,只是想伤害他们。

  B

  庭审现场

  自辩:面对哨兵选择“不杀”

  “我人生的目的,就是制造并扩大影响,引起人们对我的关注。”伍勇昨日在庭上说,在写自述书时,就作好了被发现的准备,因此故意把战友命案写成自己所为,并把自述书放在枪支藏匿处。

  自辩一:

  战友是他人所杀

  伍勇说,目击战友被一当地人杀死,并得知凶手在上世纪90年代末从仁寿到云南当过兵。他在法庭上要求,辨认从2000年倒推三年,从仁寿到云南当兵的所有人的照片。

  公诉人反驳:经河北警方证实,现场勘察情况、尸检报告等与伍勇在警方的供述一致。

  自辩二:

  男孩是唐正方所杀

  伍勇说,因为相信唐正方沾童血后能治病,还能有预测能力,他希望对方为自己预测,便与对方一起寻找童男童女抽血,杀死12岁的罗某完全是唐正方个人所为。

  公诉人反驳:唐正方与目击女童相互映证的证词证明,罗某之死并非唐正方独自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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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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