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9月10日专电(记者张晓松、石新荣)近年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避免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有效解决了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问题。
这是记者10日从正在贵阳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上了解到的。公正执法就是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工商总局积极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要求各地就行政处罚裁量制定规范化措施,防止对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出现轻重失衡、宽严失度的现象。
各地认真落实这一要求,纷纷制定相关制度。海南、湖南、湖北、河南、宁夏、大连、哈尔滨、宁波、青岛、深圳等地制定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或者裁量参照标准,天津、江苏、西藏、四川、贵州、甘肃、安徽等地出台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积极指导下级工商机关制定具体裁量标准。
与此同时,各地还注重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辽宁在执法办案软件中增加自由裁量控制模块,重庆、广西在评议考核分值中增加自由裁量权行使评分比重,实现了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和有效监督。
“随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深入推进,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显著提高,畸轻畸重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促进了执法公正。”工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说。
付双建要求,各地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法律、法规、规章中含有处罚裁量权的条款,并根据国家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同时,推进“阳光执法”,将所有执法依据、执法权限、适用规则、执法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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