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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单位将入户查采暖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9月15日02:00
  本报讯 (记者杜丁 王荟)供热单位今后将定期入户对用户供热采暖设施进行巡检。昨天,“首都之窗”发布“供热单位建立住宅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巡检制度的有关规定”。

  供热设施质保期满应巡检

  规定显示,新建、改建供热采暖设施质保期满,供热单位应当首次巡检;既有建筑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完成首次巡检;供热单位接收委托经营的,应当自接收委托经营后一年内完成首次巡检。

  自首次巡检后至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10年内,巡检周期为每3年不少于一次;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10年以上(含)至20年的,巡检周期为每2年不少于一次;供热采暖设施交付使用20年(含)以上的,巡检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

  老旧小区增加巡检次数

  供热单位人员检查后,应填写巡检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予以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用户采取措施。

  供热单位实施入户巡检,作业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规定要求,未经改造的老旧住宅区,应增加巡检次数。供热单位还将建立巡检档案,巡检记录等资料将被保存下来,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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