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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戴长林释疑 量刑规范化不是“电脑量刑”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9月17日07:34
  对话

  本报记者王斗斗

  量刑规范化改革即将在全国试行,就量刑改革中具有争议或模糊的几个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进行了对话。

  记者:有些法院担忧,如果每个案件都要一一计算、分步量刑,会不会影响办案效率?

  戴长林:办案效率问题,也是我们在改革之初就考虑的问题。在试点初期,有的法官由于没有很好理解和掌握试点文件的内容,操作起来感觉费时费力,但经过培训以及较长时间的试点以后,目前绝大部分试点法院的办案法官已经熟练掌握了量刑的基本方法、确定基准刑的方法、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熟能生巧,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量刑标准,避免了来自社会上的不当干扰,法官办案没有了心理压力,工作起来更轻松,效率也在不断提高。如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在试点期间审结刑事案件1331件,同比增长了20.67%,法官人均每月结案42件,增长20%。据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统计,试点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23天,比试点前平均缩短15天。事实证明,量刑规范化改革不但没有影响办案效率,而且还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

  记者:一些法官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上是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媒体报道称,法院量刑就是在做“加减乘除”算术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限制,您怎么理解?

  戴长林:首先,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是限制更不是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只不过经过改革之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规范了。其次,必须澄清的是,量刑不是做算术题,而是一项复杂的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是一项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才能做好的工作。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改变了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方法,确立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这是一种新的尝试,一种机制创新。这种方法既有量化的要求,也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不是简单的加加减减,仍然是一个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判断过程,离不开法官的智慧。

  记者:2004年,山东淄川法院在制定量刑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开发出电脑辅助量刑系统,尝试利用电脑进行辅助量刑。有一种说法认为“电脑会取代法官成为量刑主体”,您怎么看?

  戴长林:这是一种误读。事实上,任何法院都不会糊涂到用电脑取代法官进行量刑的地步。法官永远是量刑的主体,量刑软件系统不过是量刑规范化的数字化表现,装载了量刑软件的电脑不过是法官量刑的辅助工具,电脑永远不可能取代人脑。电脑就好比纸和笔,过去,我们用纸和笔记录和反映量刑的全过程,现在,我们用电脑记录和反映量刑的全过程。电脑显示屏就是纸,键盘就是笔。因此,必须纠正对电脑量刑的错误认识,并且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办案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开发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量刑规范化工作全面试行后,将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提供给下级法院使用,为广大基层法院办案提供方便,将有助于办案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本报三亚(海南)9月16日电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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