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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未来5年商品房项目配建公租房 三类人可住

来源:四川在线
2010年09月17日08:02

  这三类人群可享受公租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川三类人群可以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了。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出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确定租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通知》规定,未来5年设区城市应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m2以下。

  保障对象

  三类人群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

  已享受经适房不能租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条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

  同时,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保障方式

  我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补贴面积不超过60m2

  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m2。

  我省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筹措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根据《通知》,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未来5年内,设区城市应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的县级城市也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收回。

  配建之外,《通知》要求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就业人员出租。大型用工企业应积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企业职工居住问题。同时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租赁管理

  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

  确定租金方面,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对其确定的租金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调控。

  租后管理方面,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当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超过当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应当退出。早报记者吴楚瞳 洪霁昕

  新闻名词>>>

  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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