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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你拿到加班费了么 律师教授如何合理争取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0年09月17日12:11

  调查:你是否拿到应得加班费?多数劳动者淡然处之

  广西新闻网记者 孙小娟 实习生 何艳秋 唐瑶 通讯员 屏铮

  9月14日,最高法院出台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利好消息。各大媒体也纷纷对这一消息进行了特别关注,有的甚至还计算出了即将来临的双节加班费数额。

  在南宁,劳动者加班的现象是否普遍?加班后能依法拿到加班费?如若不能,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走访。

  调查:你得加班费了吗?

  9月15日和16日两天,记者分别对南宁的餐馆服务员、商场职员、单位保安、企业员工等劳动者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加班现象在企业员工和单位保安中比较普遍。

  现象:近半加班者称加班不加钱

  记者的调查采取随机走访的方式进行,分别访问了餐饮、服务等5个行业的30名劳动者,遍布南宁市的兴宁、青秀、西乡塘3个城区。

  当被问到“是否加过班”时,30名被访者当中有21人表示“加过”。这其中,有7人声称“经常加班”,他们大多从事物管、保安工作;另外14人表示“不经常”加班,一般“忙时才加”,或者“人手不够时加”,商场服务人员则大多表示“节假日会加班”。

  那么,加班后是否能拿到加班费?

  21人当中,有10人称他们一直是“义务加班”,没有加班费,单位有时候会提供加班餐。他们中大多是企业员工。

  另有11人声称拿到过加班费,但有多人认为“给的比较少”。他们中有餐馆服务员,有商场职员,也有单位保安。

  某百货商场的一名专柜服务员说,她加班一个小时老板给2元钱,但这“已算是比较好的”,因为很多品牌专柜的服务员根本拿不到加班费。某专科学校的一名保安称,他有时加班好几个小时才得十几元钱,“有时候也会不给”。其他大多表示,给多给少由老板或公司自己定的,只有一名保安说公司“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

  维权:不敢主动要求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8小时工作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对于那些被“义务加班”的劳动者,他们会如何维权呢?

  一个令人惊讶的结果是,绝大部分的被访者都表示,他们不清楚法律对于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也没有采取过什么维权措施,单位不主动给,他们也不会主动要求。

  一名快餐店的服务员肯定地告诉记者,他“每天正常工作10个小时,没有加过班”,因此谈不上要加班费。一名物业公司的女职员说,公司业务繁忙时经常加班,空闲时可以调休,公司没有主动说过给加班费,大家也都不问,“公司没有这个制度,要求了也不会发。”还有人认为,找工作都是自己选择的,“身在其中应该适应体制”。

  在一家摄影楼上班的化妆师小兰说,她经常被要求加班到深夜,但老板从来没有提过加班费。她加班有时候是为客人服务,有时候是进行业务培训,老板说培训都是为了员工好,没有道理发加班费。由于被占用的时间太多,大家私下里有些怨言,但她知道,其他影楼也很少有发加班费的,因此也就习以为常了。“如果还想在这里干,最好什么也别说。因为老板说了,‘你不干大把人等着干’”。小兰说。

  观念:多数劳动者淡然处之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了少数经常加班又得不到报酬的被访者以外,大多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都比较“大度”,至于加班费,很少有人去认真计较。多人表示,即便是辞职以后,他们也不会专门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过了就过了”。

  某俱乐部的销售员陈女士说,他们节假日加班没有加班费,但过后单位会尽量安排补休,她觉得只要“能休回来就好”,至于加班费什么的,没必要去计较。曾在一家摄影工作室上班的小文说,她加班一小时老板给3元钱加班费,虽然不多,但她“还蛮开心”。

  一家物业公司的党先生说,他不仅不会要求加班费,反而“觉得在正常上班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适当的额外劳动也是理所应当的,特别我现在所处的公司刚刚开始发展,加班对自己和公司都有好处。”

  而在一些实施绩效薪酬的企业,劳动者反而比较乐于加班。在某通信设备公司上班的李先生说,他几乎每个周末都会加几个小时的班,平常加班也是常有的事,但他加班几乎都是主动的,因为他加的每一个班都将体现在他的业绩上,直接和报酬挂钩。

  也有劳动者提出,企业应该善待员工,按国家法律给足员工加班费,“公司在付出的同时,也会得到员工更卖力的奉献,是等值的。”

  案例:如何“争”得加班费

  当然,也有一些维权意识较强的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会走法律途径维权。记者从南宁市多家城区法院了解到,在近年来大幅增加的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单独主张加班费的情况并不多,一般都是附带提出的。但由于举证较困难,很多劳动者只是口头声称自己加了班,却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最终无法得到支持。不过也有一些劳动者经过努力,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找到了一些这样的案例:

  案例一:考勤卡曝出底细

  27岁的冯某,2006年10月开始到南宁的一家照明公司工作,由于经常被公司安排加班加点,而且公司没有向她支付应得的销售提成,2008年7月,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向她支付销售提成1.8万余元及加班报酬近2万元等,基本上得到了劳动部门的支持。但公司不服,向南宁市西乡塘法院提出了起诉。公司认为,双方所约定的800元月工资,已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及每天工作9个小时的报酬,超过这个时间的加班工资,他们已经在工资表中列明,并已支付给了冯某,冯某再要加班费没有依据。但冯某坚持说,她加班的情况在公司的考勤卡上有记录。

  细心的办案法官发现,公司提供了一部分考勤卡和工资表证明他们给冯某发了加班费,这说明记录劳动者加班情况的考勤卡等凭据是由公司保管的,但对于冯某所主张的时间段,公司却拒不提供相关的原始凭据。法院于是认定公司一方举证不能。

  法院还认为,800元工资包完全部休假日报酬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公司向冯某支付相关的节假日、双休日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共计1.6万余元。

  案例二:工资条帮了大忙

  陈某曾在南宁某公司做门卫,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月,陈某离开了该公司,随后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为他缴纳2005年8月17日至2007年1月23日他上班期间的养老、医疗等保险金,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补发节假日及双休日加班费共6000余元。仲裁裁决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请求,但支持了6000余元的加班费。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说,陈某是2006年12月27日才应聘到他们公司工作的,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陈某经常迟到,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于2007年1月23日对陈某进行批评教育,陈某拒不接受批评,与管理人员争吵后当日自行离职。因此,仲裁机关从2005年8月17日开始计算陈某的工作时间和加班费是错误的。

  对于公司的说法,陈某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从2006年2月到当年12月的工资条,以及工作牌、公司为他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活动计划表、门卫工作排班表等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实陈某从2006年2月起就开始在某公司工作了。而陈某的工资条显示,他从2006年2月至12月均工作满全月,2007年1月工作23日。由此可见,2006年2月1日至2007年1月23日期间,陈某并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所以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陈某加班费。法院重新厘定数额后,判决某公司向陈某支付加班费4900余元。

  说法:该怎样维权?

  据了解,最高法院于9月14日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又不肯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南宁某城区法院的两位法官告诉记者,在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因为考勤表等相关证据通常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上,用人单位若有意隐瞒,劳动者就会束手无策,而以往的法律对此也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举证责任,使劳动者在举证时有了明确的指向:如果自己手头找不到证据,还可以寻找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的凭证。而法院在办案时,也会更注重审查用人单位手上是否掌握有劳动者加班的证据。这对于劳动者维权来说,无疑会更加有利。

  南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朱律师曾经经办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他说,以往在类似案件中,用人单位一般都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它规定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的恶意维权也起到遏制作用。

  法律有了明确规定,那么在现实中,一旦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建议一:要有维权意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法律对加班及加班费的计算问题虽然有很明确规定,但很多劳动者并不了解这些规定,不少人认为工作忙时加班属于正常现象,发不发加班费是单位的事,具体该发多少心里也没谱。更多人因为害怕要求加班费会得罪老板、失去工作,而选择了默默忍受。

  对此,朱律师认为,劳动者的种种顾虑,与目前社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分不开。其实,加班本身也并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现象,企业生产有淡旺季之分,法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和劳动者协商进行加班。但加班有限制,它必须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进行,并且每天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劳动者在身体许可的条件下,可以接受加班,但法律规定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有法官也指出,劳动者从一开始就要树立起健康的维权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此才能在权益受损时勇于维权。

  建议二:注意收集证据

  有了维权意识,具体应该如何维权呢?

  法官提醒,最重要的是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单位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加班通知、考勤记录,自己的工作牌、工资条、劳动合同以及共同加班的同事证人证言等。一旦出现权益受损的情况,应该及时向工会及劳动部门等进行投诉处理,其处理结果也可以作为证据。

  有律师建议,每一次和单位协商加班时,最好能形成书面的材料记录协商结果,对加班的时间段等进行明确。

  建议三:呼吁加强监管

  在对新法的作用进行肯定的同时,南宁某律师事务所的覃律师也提出了一些担忧:新法要求的举证责任对合法用工的单位会有用,但对于一些个体户或者家庭小作坊等用工不规范、根本不作加班记录的单位,恐怕很难约束。该律师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该主要靠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主动的干预和监管,尽量减少非法用工现象。对此,一位法官也提出了类似的意见。

  律师还建议,劳动部门的监管作用不应该只体现在突击式的检查和罚款,应该经常性地对一切企业的负责人进行培训,并通过税收等杠杆对企业进行鼓励,促使他们合法规范地用工。这样,劳资矛盾减少了,社会和谐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也会降低。而一些企业也应该转变观念,“足额支付加班费,相信劳动者会很乐意加班”。

  一年一度的中秋国庆双节又将来临,今年你被安排加班了吗?希望每个辛勤的劳动者,都能够得到应得的报酬。(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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