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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全国首例行政民事案同堂审 涉房产纠纷(图)

来源:现代金报
2010年09月21日01:46

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

  一起普通的房屋登记纠纷案 昨日在鄞州法院以不一样的方式被审理

  全国首例 行政、民事官司同堂审

  专家表示:这样可以节约审判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

  昨天下午,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登记纠纷案,此案的整个庭审程序和方法与以往大不同,是行政和民事官司“合二为一”。据悉,这是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通讯员 陈雷 记者 王博 摄影 记者 贾东流

  一起普通的房屋登记纠纷案

  法院把两个官司“合二为一”

  昨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房屋登记纠纷案。

  原告是徐某,宁波人,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的下乡知青;被告是鄞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是盛某,鄞州区洞桥镇人,和原告徐某系媳舅关系。早在1966年,徐某作为知青被安排插队落户,地点是鄞县洞桥公社红峰大队,也就是现在的鄞州区洞桥镇。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鄞县洞桥公社红峰大队为下乡知青建造了安置房,并分配给徐某知青安置房1间。1980年8月29日,按照有关规定,知青安置房经折价处理后归徐某所有。

  2000年,徐某的媳舅盛某在未经得徐某同意情况下,在申请颁发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将徐某那间约20平方米的知青安置房一并申请,鄞州区政府向盛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将徐某所有的知青安置房登记在盛某名下。

  徐某认为,原本知青安置房所有权归他所有,如今却被盛某占为己有,是被告鄞州区政府失职,在没有仔细审查情况下将他所有的房屋登记至第三人名下,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法庭审理中,将行政案子“原告要求被告撤销颁发给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盛某提起的“请求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知青安置房归第三人所有”的民事诉讼一并当庭审理。

  以往都是分别处理

  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

  昨日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半小时,基于第三人盛某申请调解、原告徐某和第三人系亲属关系,法院决定庭后调解。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曹明艳。曹明艳说,这个案子是全国首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操作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以前对于出现的行政和民事有密切关联的案件,往往采取行政和民事分别处理的方式。或者先行中止行政案件,等民事案件审结后继续进行。采取这种方式,不但增加了当事人讼累(专业用语,指当事人在诉讼中费时、费力),也浪费了法院的审判资源。

  曹明艳表示,不少学者和业内人士对此进行了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也决定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行性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选择在浙江,鄞州法院审理的该案很典型,对推进全国行政附带民事审判试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纠纷案中比较常见

  此举可有效统一判决尺度

  昨日的庭审现场,除了当事双方,还来了二十几个旁听的律师。负责房地产官司多年的郑律师表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处于行政和民事交叉点的法律纠纷问题,他们平时操作中,遇到不少这类官司,原告总要一边打行政官司,申请撤销行政部门颁发房产证的行为,另一边还要打民事官司,申请第三人确认权属关系。如今,只要一场官司,问题就全部解决了。

  鄞州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高志刚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少原本城乡接合部频繁拆迁,房子升值,“土地登记”、“房产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等随之产生,而这些问题刚好处于“行政”和“民事”的交叉点。除了“减少诉累”和“节约法院审判资源”,此举还可以有效地解决“同案不同判,判决结果不统一”等问题。另外,原来审理时,法院开行政庭,对民事部分很难确认,特别是房屋归属权问题。如今行政和民事合并到一起,更有助于法官还原事实真相,充分了解民事部分。

  开庭结束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次试点的5家基层法院代表举行了座谈会,探讨庭审过程中如何妥善将行政和民事处理方式“合二为一”,如何解决全面推广施行中的系列问题。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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