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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办学生处分听证会 不满“判决”可“申诉”

来源:浙江在线
2010年09月21日08:53

  上学期末,浙商大大四学生小蒋(化名)在参加数学课补考时,被监考老师认定为与同学互换试卷。于是,校方准备以“考试作弊”对其进行“留校察看”的处分。不过,小蒋和小丁却认为,学校的处理结果过于严重,提出了听证申请。

  于是,前几天,浙江工商大学沉寂了两个多月的听证大厅再次启用,首场学生不利处分听证会在此举行。

  听证会颇似法庭审理

  “听证会的程序设定完全是按照法庭庭审的模式,很正规。”本次听证委员会主席、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骆梅英博士说。

  听证会分两个阶段。首先,陈述阶段,被申请人陈述对申请人拟作出不利处分的决定,以及相关的决定依据。接着,申请人陈述申辩理由。第二轮,双方进入论辩阶段,递交证据,申辩双方辩论。最后,主席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委员会成员将合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听证委员会最终意见送达双方。

  “这是一次完整的法庭庭审的过程。”浙江工商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与法庭不同的是,听证会不当堂作出决定。听证委员会将根据听证会纪要进行仔细审议,最终形成听证纪要。最终的裁决,由相关部门作出。”

  制度先行管理显示人文关怀

  要知道,这只是浙江工商大学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迈出的一步。为了保证更加公平地处理此类事件,浙商大修正了一些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文件。

  其中就包括: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立即将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外,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处分前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听证按《浙江工商大学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行。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

  据每日商报 张凯 陈国利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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