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司机状告高速路不高速案开庭 道路施工收费不减

来源:华商网
2010年09月23日19:15

  华商报讯(记者崔永利) 昨日上午10时,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吴女士状告省交通厅“高速路不高速”案件。吴女士在此案中要求省交通厅退还50元钱的过路费。开庭中记者注意到,省交通厅是否应作为被告,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在法庭上,省交通厅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吴女士出示的高速公路收费票据上印有“陕西省交通厅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专用章”的字样,但这样印制证明交通厅按照省政府和法律规定,对收费票据进行监制,而不是交通厅就是收费单位。同时代理律师还称,收费单位应该是高速集团。

  吴女士的代理律师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海认为,根据国家税收有关法律规定,收款单位应该在收款凭据上写上自己的名称和盖章,如果上面盖有高速集团的印章,他就会起诉高速集团。再说票面上已经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的字样了,“一张票不需要两家单位监制”。

  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原告的意见是否可以调解,被原告回绝。法庭没有当场判决。

  事件回放

  今年5月2日下午3时27分,吴女士驾驶小车从东向西进入连霍高速潼关收费站返西安,但一路上由于施工,有的路段车辆限速只有30公里,整个路段限速路程长达130公里。当日下午6时10分,吴女士才回到西安。对此,吴女士认为,从潼关到绕城高速长安路口下车,总共交了65元钱,其中潼关到临潼段由于修路一直跑不起来,但收费站还是收了50元钱,并没有因为路况太差而少收费。所以吴女士要求省交通厅返还潼关至临潼段的车辆通行费50元钱。

(责任编辑:侯俊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