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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裁判量刑不会太重 陆俊一个月内被提起公诉

来源:人民网
2010年10月07日14:44
  本报讯 在央视证实了谢亚龙、李冬生、蔚少辉被依法逮捕,陆俊、黄俊杰、周伟新三名裁判涉嫌受贿案件已经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北京电视台法律顾问孙晓洋昨日表示:陆俊等人最快将在一个月内被提起公诉。

  孙晓洋说:“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也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时候应该逮捕。”

  陆俊等3人案件已侦查终结,移送起诉,那么到了这个阶段检察机关还会有什么作为呢?孙晓洋表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通常应该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但是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可以再延长半个月,“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而且最多只能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孙晓洋说。

  至于陆俊等人可能触犯的罪名,孙晓洋认为:“需要等待人民法院对他们的身份进行认定,即他们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同的身份虽有同样的受贿行为,触犯的罪名也是不一样的,量刑自然也不同。受贿罪在量刑时可比照贪污罪的量刑而定,其中最严重的是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反赌扫黑·分析

  以陆俊为首的3名裁判将会受到什么程序的法律制裁?按照商业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最高的刑期才是15年,据此分析,陆俊、黄俊杰等人的刑期可能会低于10年,此前龚建平一案的判决也有参考价值。

  2000年至2001年,龚建平在受中国足球协会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队A、B组主裁判员职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万元,最终他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0年。当时法院认为,龚建平利用担任裁判员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龚建平案当时在界定犯罪主体时,足球裁判受贿是否属于商业犯罪还是个模糊概念。2006年《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认定范围,足球裁判受贿,明确被界定属于商业受贿。从量刑的角度看,商业受贿判得比受贿罪轻得多。

  根据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内容,足球裁判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编制,而且国家不发工资,因此受贿犯罪行为可被界定为商业贿赂。按照商业贿赂罪的量刑规定,最高的刑期才是15年。如果陆俊等人积极配合,最后刑期有可能低于龚建平的10年刑期。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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