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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整治井盖新规被指“法力”不足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08日07:32
  本报记者邓新建

  20岁的女大学生在暴雨夜跌入下水道身亡;18岁少女掉入无盖沙井内身亡;16岁少年踩进半边无盖的沙井内,脾脏受到重创;出租车陷入无盖沙井内,导致司乘人员受伤;7岁男童掉进没有沙井盖的下水道内,遭急流卷走身亡……

  近期,在广东省广州市连续发生的由于沙井盖缺失导致的伤人甚至是致人死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没有了沙井盖的下水道俨然成了城市内的一个“隐形杀手”。

  为此,近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此举有望结束广州市沙井“多方所有,缺乏管理”的状况。

  可细心的民众留意到,办法并未说明被无盖沙井所伤后进行索赔的具体程序。“规定虽然有了,但群众却不知如何去用,那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有广州市民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对此,有专家认为,沙井“坑人”事故频发,从细节暴露了城市管理的失职,多头管理造成的互相推诿、互不负责,必须通过立法来规范,权责明确才是管理好沙井的根本途径。

  多部门“伸手”管不住沙井盖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近年来由于沙井盖缺失造成市民人身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今年4月以来,此类现象在广州市却如雨后春笋般集中爆发。据统计,从今年1月至5月底,仅广州某地方媒体就收到因沙井缺盖而引起的投诉近200宗,其中70%曾导致行人或机动车辆伤亡。

  据了解,沙井之所以频频伤人,除了由于工作人员在排水后没有及时关闭外,“缺盖”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据广州市城管委主任李廷贵介绍,广州市很多井盖建设标准偏低,设施损坏、丢失严重,权属人更新改造的投入也偏低。长期以来,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一直沿袭谁建设、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但由于众多行业、权属单位以及使用单位都参与井盖设施的管理,各自为政、权责不明、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手段,致使因沙井引发的事故频发。

  据不完全统计,广州现有各类井盖设施100万个,这些井盖主要隶属于通讯、供水、排(污)水、燃气、供电、省(市)有线电视,供热、监控设施等8个主要行业、数十家权属单位及众多使用单位。

  为了解决沙井盖管理这一难题,9月13日,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从9月16日开始正式实施。

  针对权属不一、多头管理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是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井盖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工作。如果多家单位共同使用一个沙井盖,井盖最初的建设单位是管理的牵头单位。建设单位出让井盖的部分使用权给其他单位时,必须明确一个管理牵头单位,协调大家管好井盖。

  据了解,该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严格讲不能像正式的法律、法规那样设立罚则。但不设罚则,该办法的执行力就要受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广州市在起草该办法时,依据国务院及广州市的有关法规,明确了处罚标准。依据办法,未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未及时补缺,随意移动井盖设施、未及时清理,不履行巡查、养护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井盖受害者仍面临索赔难

  针对广州市出台的办法,不久前因妻子曾遭遇沙井盖伤害而深有感触的广州市民何先生认为,虽然处理此类问题有了依据,但办法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如办法只是认定了责任方,却没有告诉受害人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没有具体操作指引的话,规定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发生事故后确定责任难、索赔难已经成为受害者维权普遍面临的一大难题:

  8月27日,16岁的广州少年谢梓鑫摔进一个半边无盖的沙井内,脾脏受伤。在医院治疗26天后,谢梓鑫康复出院。此后,4个责任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与受害者达成了协议,4家管线单位共同赔付3万元。

  据悉,谢梓鑫的父亲谢艾明在事件发生后的半个月时间里,先后找到事发地段的五六家单位,但得到的答案殊途同归———“事故与自己单位无关”:

  联系事发地段的自来水公司,回复称“无关”;联系电信公司和供电局,对方在现场查看后表示“无关”;联系当地市政管理局,对方说是路面施工方没有盖井盖,还是“无关”;联系出事地点珠江数码集团,珠江数码集团查看后虽然承认涉事沙井内有其公司的线路,不过谢梓鑫出事是在路面施工时发生的,所以还是“无关”;联系广州市建委,试图问清楚到底是哪个单位在出事路段施工,但是没有得到答案。

  9月2日,谢艾明拨打中国移动的服务电话,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移动确实有光缆经过该沙井,应对此承担一定责任。但井底光缆不只是移动一家。此外,井盖是由市政统一制作和管理,也应该对此负有责任。”

  9月21日,在有关部门的的召集主持下,双方才达成赔偿协议。

  “如果受害人是像我们这样的贫困家庭,在未确认沙井权属人之前,伤者的医药费究竟该由谁出,这也是很现实的问题。”面对媒体的采访,作为曾经“受害者”的何先生一再强调,自己现在旧事重提,绝不是要给有关部门找茬。

  “如果把沙井盖缺失问题纳入渎职的范畴中,从行政上去追责,沙井盖问题会迎刃而解。”广东律师朱永平表示,广州沙井盖缺失问题已经困扰广州十几年了,出事后追责不严格是很大的原因。

  有专家亦指出,城市管理不可能只有权力而不负责任,“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是沙井盖管理政出多门,规章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系统全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

  广东律师杨爱斌认为,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启动追责程序严惩责任人都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立法不仅要对沙井盖的外形、用材的统一进行明确,还要对权属、管理的统一以及相关的问责进行规范,并将盗窃、收购者的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范畴。“特别要加重对收购者的处罚。因为,断绝了收购这个环节,盗窃沙井盖也就失去了市场”。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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