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市县检察院设未成年人专案小组此外——
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拟不入档
本报讯 (记者 温如军)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据透露,“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此基础上,拟将逐步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从个人档案中予以消除,这一举措已在全国多地试点。
据悉,“意见”数易其稿,历时三年才出台。
政策规定
市县检察院设未成年人专案小组
“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公安部、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应当设立指导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
地市级检察院和区县级检察院一般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或专门小组,条件不具备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最高法和高级法院应当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
未成年人轻罪可实施消灭制度
“意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消灭制度。另外,社会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
“意见”强调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年龄进行查证与审核。
公安机关应当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检察院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逮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仍不能证明未成年人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认定和处理;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着重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