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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量刑改革将往何处去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0月11日01:09
  视点

  秉承成文法系传统的中国,判例当下并非法律渊源,但这并不表示就必须与判例绝缘。

  两部有关量刑的司法文件已于日前正式施行,公众对此都抱有较高期待。在“同案不同判”还时有可见的当下,这种期待不难理解。

  但是,文件本身并不能带来“同案同判”或量刑公正。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为例,早在2004年10月1日就已施行过一个版本。更早些时候,最高法院还于2003年3月通过了一份《规范量刑指导意见》。虽然不能说这些司法文件收效甚微,至少没从根本上解决量刑不公的问题。

  当然,“同案不同判”属典型的“司法老大难”问题,非一朝一夕更非一纸一文就可解决。仅就对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而言,辩方律师作用的发挥较之自上而下的“指导意见”,可能更有效。

  其原因在于,我们既是成文法国家,强调法制统一。同时我们又是大国,地区差异极大。法条高度抽象与个案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求诸个案公正。但自由裁量权因为“自由”,又总是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量刑指导意见》试图将个罪的量刑标准具象化,不失为改革的路径之一。“指导”的作用,将为无意渎职与腐败的法官,提供详实的标准文本。

  但“指导意见”的缺陷也显而易见,它仅仅是“指导”,而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令。

  “指导”是单方行为,要发挥其效用,还得靠它的对象甘愿接受指导。法律规范必须具备三要素,即“假定、处理、制裁”。通俗地说,假定发生了某种条件,人们应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处理),如违反规则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制裁)。“指导意见”中有“假定”,也有“处理”,可就是没有“制裁”。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如不按“指导意见”下判,根据法律和试行的“指导意见”,没办法制裁该法官。

  这又使量刑改革回到了原点:能约束法官的还是体内监督机制。法官很少受法律约束,而更多受法外约束,这又如何培养其守法精神与护法情怀?

  所以,更长远的量刑改革,还应放眼司法体制。这些年来,除了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一些地方法院也在先例判决、电脑量刑、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上有诸多实践。其中先例判决、指导性案例、示范性案例都指向了“判例法”。

  作为司法史上的一大趋势,成文法系与判例法系的融合正在加速。判例法系国家有越来越多的成文法出台,成文法系国家也越来越多地引入判例,以应对制定法天然具有的保守、迟滞等弊端。秉承成文法系传统的中国,判例当下并非法律渊源,但这并不表示就必须与判例绝缘。官方的改革进程可以更谨慎,民间的讨论应该更积极。至少,它将为量刑改革的方向提供参考。

  王刚桥(学者)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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