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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告官原告多半胜诉说明什么?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12日08:54
  民告官在中国依然是个很难的事情。这种难,不仅表现在决意起诉难,也表现在真正启动诉讼程序难,更表现在胜诉难。而这种难的实质,则是老百姓权利的维护难。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20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法院日前公布了该省十大经典民告官案件,并以详实的数据表明,过去5年间,在该省受理的全部2589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通过程序救济或者最终判决等多种方式满足了自己诉求的案件,亦即原告实质胜诉的案件超过了50%。记得一年多前,新华社发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每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超过10万起,但原告胜诉的比率不到三成。比起全国平均数来,江苏省民告官胜诉率之高让人在惊叹之余也有些惊喜。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的被告都是“官府”,而原告则都是受官府管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从1990年开始实施《行政诉讼法》至今,虽然民可以告官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基于多种复杂因素的综合影响,民告官在中国依然是个很难的事情。这种难,不仅表现在决意起诉难,也表现在真正启动诉讼程序难,更表现在胜诉难。而这种难的实质,则是老百姓权利的维护难。

  首先,在一个行政权主导的社会,作为行政权力管治下的百姓(包括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无时无刻不生活在行政权的影子之下。中国有句老话:“有钱莫与官打斗。”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大量行政权侵犯民权的事例,但人们依然难下决心去向官府讨说法。

  其次,即便某人意欲将行政机关诉上法庭,也会遇到一堵看不见的玻璃墙。在很多人看来,如果行政机关被百姓告上法庭,是很没面子的事情,因此,他们会想方设法阻碍民告官的实际发生,这些阻碍力量不仅存在于行政机关,也存在于审判机关。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当某人向法庭提交行政诉状后,法庭的第一反应通常不是审查是否立案,而是尽快向被诉的行政机关通报情况,和行政机关配合做原告的工作,让他尽量撤诉。 再次,即便经历波折终于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在后续的诉讼环节中,很多法院和行政机关相互配合,半是诱惑半是威逼让原告撤诉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就在去年,最高法院甚至都专门发布了关于行政撤诉的规定,其基本用意就是促成行政诉讼的撤诉。

  第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多原告总能看到行政机关那若隐若现的手在法官的头顶飘忽着,继而影响行政诉讼的公正性。一个最典型的现象是,很多法院常常不会告诉行政诉讼原告一些基本的法律权利,法官总会想方设法增加原告诉讼的难度。可以说,除非少数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错得实在离谱,法院才无可奈何必须判决官府败诉。

  行政诉讼制度确立至今已经过去20年,为什么中国的民告官还是如此之难?从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和法院两个环节仍然存在阻力,但从实质上看,却是民主监督理念尚未真正深入官员内心的结果。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侵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其指导理念则是民主和权力监督思想。中国宪法和社会主义制度都明确承认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源于人民,并对人民负责。但这种抽象的思维必须具体化到实践当中,才可称之为真正的民主,而行政诉讼恰恰就是民主具体化的重要途径和保障机制。遗憾的是,现实中在如何对待人民主权和人民监督的问题上,“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现象较为普遍。行政诉讼,本可通过一件件具体的案件诉讼来具体落实人民的主权,可由于权力对民主的抵制具有惯性,所以行政诉讼也始终无法正常化。江苏以具体的数据体现该省在行政诉讼方面有了较大进步,不管是原告胜诉率的大幅度上升,还是其发布典型案例所将起到的判例指导作用,都能促进行政诉讼的常态化和公平化发展。

  我们注意到,尽管江苏的行政诉讼原告胜诉率上升,但江苏并未因此而陷入行政弱化。江苏的经验告诉众多对行政诉讼抱有抵制和恐惧心态的官员,其实,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案件,大胆判决有理的原告胜诉,不仅天不会塌下来,反而能够更好地促进官员守法,提升一个地区的依法治国水平,最终获利的,是包括所有行政机关、行政官员和全体民众在内的社会共同体。(陈杰人)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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