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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靖远路房管所窝案8人受审 造成损失100余万

来源:西部商报
2010年10月13日10:39

  检方指控,林在福等人为自己搭建的违法建筑办理《公有房屋租赁证》,给国家造成百万以上损失

  记者 樊丽

  商报讯 2009年9月,靖远路房管所因违法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被媒体曝光后,原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靖远路房管所所长林在福及该所5名工作人员、原西固区房管所所长谢建文、原白银路房管所工作人员何琦、原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施工队队长赵清亮、无业人员高秋茁等10人涉嫌在五一山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为获取拆迁房屋补偿及补偿款,滥用职权违法办理《公有房屋租赁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一案也浮出水面。昨日,林在福等8人在七里河人民法院同堂受审。

  房管所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底,原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靖远路房管所工作人员李江得知兰州市城关区五一山地区要拆迁的情况后,意图在动迁范围内的院落里违法搭建房屋,以便在拆迁安置时得到安置房屋或补偿。2007年初,经何琦介绍,李江、高秋茁与居住在五一山新村52号的住户马某商定,并在马某原有自建房的基础上分隔搭建出了22间房屋,还共同办理了《公有房屋租赁证》。后李江找到时任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办公室主任谢建文,让其帮忙办理了22户《公有房屋租赁证》,并约定其中一间房屋为谢建文所有。李江取回违法办理的21本《公有房屋租赁证》和1本空白《公有房屋租赁证》后,分给了林在福、谢建文、何琦、高秋茁等人。2009年10月,“五一新村建设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住宅小区”项目拆迁时,被告人谢建文的妻子、林在福的朋友、被告人何琦、高秋茁等人持违法办理的《公有房屋租赁证》,各分到一套约50平方米的房子,并且领取过渡费、搬家奖励等各项补偿款共计约7万元。事后,经评估,林在福、谢建文等被告人持非法取得的《公有房屋租赁证》,在安置时享有公房价值约42万元。

  骗取补偿 价值约38万

  2007年底,兰州房地产经营公司靖远路房管所原物业股股长马建生与原甘肃省永靖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施工队队长赵清亮商定,由赵清亮在靖远路房管所原管辖的五一新村22号山体滑坡地段搭建5间违法房屋,由马建生负责违规办理《公有房屋租赁证》。2009年10月,“五一新村建设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住宅小区”项目拆迁时,这5间房屋分别获得面积约48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并且领取各项补偿款共计约2.6万元。后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计算评估,被告人马建生、赵清亮非法取得的《公有房屋租赁证》,在安置时享有公房价值约38万元。

  检方指控两宗罪律师作出无罪辩护

  据了解,从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林在福等人滥用职权,为私自搭建的违法建筑办理《公有房屋租赁证》约48本,套取国家货币补偿款或安置住房及过渡费、搬迁奖金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在福、谢建文、马建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李江、何琦、高秋茁、赵清亮,采用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其行为均分别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林在福、余建林、王桂英、马建生、李爱国5人身为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被告人林在福、马建生犯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林在福等人的辩护律师均作出了无罪辩护。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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