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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市低保标准每月再加20元 本月起执行(图)

来源:华商网
2010年10月14日05:41
  核心提示

  昨日,陕西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召开。

  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起,我省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295元;

  农村 低保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1600元;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90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

  上调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同时将我省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年龄从90岁下延至80岁。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陕西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上获悉,从今年10月起,我省全面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295元。

  根据省民政厅建议,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城市低保将再提高20元,全省低保标准最高达到350元,最低280元,平均295元,将全省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87万人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在全国排第7位。

  考虑到我省农村人均消费支出1~6月份同比增长13.4%的因素,省民政厅建议从今年10月起,将我省农村 低保最低限定标准确定为1600元,保障人数230.5万人,月人均补助由65元提高到85元。提标后在全国排名第9位,在西部12省区排名第二。

  据民政部门统计,2009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348元,其中食品1175元,衣着208元,居住697元,设备用品及服务196元,医疗保健319元,交通和通信300元,娱乐文教服务380元,杂项商品和服务63元。

  考虑到我省五保对象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民政厅建议以2009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348元为基数,剔除其中的在外饮食、杂项商品和服务项,从2010年10月起将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最低限定标准由每人每年190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同时,将符合条件的142653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昨日进行的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了省民政厅以上各项建议并原则通过。

  名词解释

  低保最低限定标准

  低保最低限定标准就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国城市低保标准可区分成公布标准和实际补差两种。公布标准指的是各地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差标准是指在核定并减去低保家庭收入之后的实际补助金额,通常用月人均救助额表示。

  80岁老人也可领生活保健补贴

  90岁以上老人今后领的补贴将比原来多一倍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 昨日的第1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上调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建议。同时会议同意将我省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年龄从90岁下延至80岁。

  据省老龄办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约为509万人,其中80~90岁老人约56.72万人,90~99岁老人约3.67万人,100岁以上老年人600人。

  目前,《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对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对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在实际执行中,我省各地政策不一,有的地市将80周岁以上的老人纳入享受补贴范围,部分区县还放宽至更低的年龄,扩大了享受范围。

  参考省内外的做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部分市县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发放现状,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建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我省享受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年龄下延至80岁,补贴标准适当提高。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对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给2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

  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对当地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继续执行,执行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资金来源按照《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规定,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由各设区市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同时,可以从本级分成的福彩公益金中调剂一部分,也可以动员社会力量,从慈善捐赠等资金中安排解决。对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稿件由记者俞刚采写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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