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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质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0月14日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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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0月13日讯记者赵阳“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时,要注意加强与其他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这位负责人指出,首先,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在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时,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

  其次,要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审查起诉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充分了解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信息。法庭审理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证据,公诉人应当进行质证。辩护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公诉人应当进行答辩。

  再次,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

  检察机关决定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的,量刑建议书应当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量刑辩论过程中,为查明与量刑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情节,公诉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法庭调查。如果庭审中出现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量刑证据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待查清事实、证据后根据情况决定提出量刑建议。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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