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望“十二五”:
政府应怎样干预初次分配
宋晓梧
目前正在讨论的“十二五”规划,一个重要问题是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收入分配问题现在已经是关系到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几个方面的重大问题。今年“两会”期间对各位代表和委员进行过一次调查,收入分配被列为关注的第一个焦点问题。
目前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要调整结构,像投资与消费的结构、内需与外需的结构等,而内需、消费都与收入分配密切联系在一起。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根本途径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尽快扭转多年来劳动报酬占比下降的趋势,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政府应干预初次分配吗
收入分配领域的改革,目前有一个争论,即政府的着力点究竟应该在初次分配还是二次分配上?如果着力于初次分配,政府能够做些什么?
目前中央政府已明确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问题是,怎么提高?有些地方提出,企业必须给职工增长工资,有的提出工资涨幅必须不低于企业的利益增长幅度,或者不低于当地GDP的增长幅度等一些行政性办法和建议。但是,有很多学者对这些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初次分配应该交由市场来解决,政府主要是在二次分配里做文章。
还有学者提出应该学习日本曾经的做法,即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但很多人担心,这是不是会层层落实到地方各级领导一把手的责任制,最后又会变成一种行政性办法?是不是会不适当地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甚至是会不会回到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当时对于工资的控制?
也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又处在城乡劳动力分割、农村劳动力逐步向城市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在“刘易斯拐点”未到来之前,劳动报酬低就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除非政府用行政手段干预,否则这样的情况在中国是客观的,所能做的就是调整二次分配,加大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税收调节等。
这是目前在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比较大的争论。针对这些争论,笔者谈谈一些看法。
笔者认为,不能只从劳动力供求数量上分析中国收入分配问题。这种分析只看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数量特点,而没有分析其体制特点。
按照人口增长态势,从1980年到2020年左右,我们都将处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状态,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数量分析。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劳动力资源正处在由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型期,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析。
用体制转型的观点来分析分配现状,不难发现,中国劳动力劳动报酬过低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正是劳动力体制转型不到位、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或者没有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在初次分配上至少存在四个问题。
推动同工同酬
第一,在初次分配中,农民工的工资被长期压低。
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的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有超过40%的,差距最大的是东莞,农民工工资不到城镇职工的30%。
国际上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是社会平均工作的40%~60%,这就意味着东莞等地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所以,他们要用脚投票、闹“民工荒”。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照现在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现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以多得3000亿~5000亿元劳动报酬,远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等惠农措施的规模。仅农民工欠账这块积累,对于我国扩大消费、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都是极其巨大的。
2009年和2010年,大家都说处在工资快速上涨时期,但最近在福州又出现了汽车工厂工人罢工现象,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个工厂职工工资现在也不过才涨到1000~1200元,还是很低。
国外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可以比较日本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之内完成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日本没有户籍制度隔离、城乡隔离,所以也不存在农民工的概念。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徙后,14天之内凭“誉本”(类似身份证)就可以到所迁在的地方政府登记变成当地的人,其子女和儿童须在三天之内到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与当地儿童一样安排入学。
我国现在还出现了第二代农民工的问题,造成这样状况的关键问题就是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分隔,而户籍制度和相关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典型的行政手段,是政府行为。
所以,稳妥地改革户籍等一系列行政分隔劳动市场的制度,政府责无旁贷。从这个角度说,政府在初次分配中是有责任的。
打破行政垄断调整行业差距
第二,在初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是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收入最高行业和收入最低行业的差距达到11倍。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做了新的统计,现在最高、最低收入相差15倍。如果把证券业归并到金融业一并计算,行业差距也达到6倍以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保障研究所提供的资料,2006~2007年,最高、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在1.6~2倍,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3倍。日本在经济起飞后期,即上世纪80年代,金融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只是制造业的1.38倍,美国的金融业工资水平还低于采掘业。
以上这些国家金融行业的高工资并不是由于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笔者到美国和日本访问时,专门问过这个问题,日本金融行业略高,是因为金融行业对于知识的要求比较高,就业者受教育年限比较长。在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劳动力能够自由合理流动,行业差距实际上是行业人员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从我国国家目标的资料看,显然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最近笔者参与做了一个节目,有一个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说,他在物业公司做管理,他同班毕业的一个同学在一家电力公司也做物业管理,而他现在没有钱买房子,但那个同学不仅买房现在还换了三次车,已经开上奥迪了。有人当场问他,你为什么不考电力公司的物业管理,他说因为那个同学的舅舅在这个电力公司。节目里还明确提出了垄断行业“垄二代”的问题。
所以,有一些学者说,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必然的,这没错,从平均主义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是必然的。但像现在,行业收入差距大到世界第一位,这难道都是市场竞争造成的吗?显然不是。
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经济收入分配报告》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有1/3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因此,打破行政性垄断,合理调整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以及推进与此相关的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当然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在初次分配中要发挥这样的作用。
展望“十二五”:
政府应怎样干预初次分配
健全劳资谈判关系
第三,在初次分配中,工资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
在供大于求的环境下,一般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部分合理性。但是,现在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不仅受供求关系影响,还要受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
美国在1933年就出台了《国家工业复兴法》,规定联邦政府保障工会有自发组织及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现在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这是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法,中国也批准了,但问题在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组在《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现在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利益。今年“南海本田事件”中,当地的工会公开站在雇主这边,要求工人立即复工并与罢工工人发生冲突,被中外劳工关系研究学者称为“世界劳工史上的奇闻”。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发挥,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集体谈判不仅涉及工会问题,还涉及到雇主组织,因为劳动力是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流动的,如果集体谈判仅仅限于单个企业中的职工与雇主之间进行,很难避免攀比效应,多数情况下会推动工资福利过多增长。所以,要协调工资问题,单个企业谈不行,要建立跨行业、跨地区处理劳工关系的雇主组织,协调行业的工资福利处理水平。这其实都是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达成的经验。在我国更是一个欠缺。
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则,形成劳方、资方、政府三方合作的伙伴关系,这也是政府在初次分配中应尽到的责任。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规范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不落实。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颁布,充分规范了劳动力市场秩序,但很多涉及初次分配的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和监管力度都不够。比如,在最低工资确定等方面,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却疏于执行和监管。
在一些企业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最近调查的材料显示,像强制加时加班、泛用童工、私了工伤事故等违法、违纪的事情时有发生。问题在于,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要求招商引资,对于那些无视劳动法律、法规的雇主们疏于监管。因此,政府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为劳动者获得合法收入提供法律保障。
综合来说,笔者想提出这样一个看法,政府应干预初次分配。但政府如何干预初次分配呢?不是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用人的自主权和工资增长的自主权,而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下工夫,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改革,健全集体谈判机制,完善规范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作者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文章由本报记者徐以升根据作者在10月16日第八届中国改革论坛上的发言整理而成,标题为编者所加,未经作者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