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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独生子女父母从企业退休 加发30%养老补助

2010年10月19日09:36

    来源:山东商报  

    企业退休职工中

  独生子女父母

  加发30%养老补助

  商报济南消息 记者获悉,我省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独生子女父母,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在为职工办理退休时发放。

  企业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督查处理,职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记者 李红艳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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