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5年,经过4次审议,从原来的35条到修改后的42条,从原来的4000多字增加到现在的6000多字,新《国家赔偿法》终于在民众的千呼万唤下出台,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其相关配套法律,也正在密锣紧鼓地起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将财政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比例。
向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不算新鲜,《国家赔偿法》对追偿就有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人们对其仍未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系统的认识,导致法律中没有任何程序上的立法保障。这也在事实上造成该项制度形同虚设,法律实践中几乎从未有过对公务员进行追偿的判例。其结果是,在财产责任意义上,我国的行政赔偿责任实际上是纯粹的国家责任,不仅国家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也放纵了公务员恣意行政。而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到底由谁赔偿成了一笔糊涂账,虽说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掏的钱,但算来算去,落脚点好像又回到了全体纳税人身上,这就形成了一个很不合理的悖论———纳税人为一些错误的公权行为买单,本该为错误负责的个人却得以遁迹。
由于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不承认公务员具有独立的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资格,公务员行政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承担的。这使得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与欧美行政赔偿制度存在重大区别,从而使向责任人的追偿成为了一个行政内部行为,但即便是内部行为也不意味着可以“私了”、可以讨价还价甚至视而不见。对于国家而言,对责任人的追偿有一定的财产意义,虽意义不大,但如果每每责任人都可以以此作为挡箭牌而免责,那谁还会深刻记住这些曾经因为自己重大过失或故意而付出了不必要代价的人和事?从财政管理角度也好,从警示勤能、遏制滥权角度也罢,追偿责任人制度都不应该成为不了了之的摆设。
现实中,“束缚行政执法机关手脚,影响其采取措施的积极性和果断性”等理由,屡屡被拿来用以抵挡国家赔偿的必要性,追偿责任人制度自然也不例外。但根据法律规定,公务员的行政追偿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过错责任,只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形下才会被追责,对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务员的一般过失的职务行为,公务员都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能恪守职责,严格把握法律界限,强化责任意识、证据意识,慎重采取措施,所谓的“畏手畏脚”也只是自己恣意行政的一番托词罢了。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打着法律的旗号随意动用强制手段的事情屡有耳闻。比如,民众因“诽谤政府”而获罪,被跨地域追捕;或者屡屡视合法维权百姓为“刁民”,一抓了之。这些制造错误强制手段的人,难道不应该为自己的肆意妄为付出包括金钱赔偿在内的代价?无疑,如果没有追偿程序上的立法保障,所谓代价无从谈起。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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