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马利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盗窃案正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公诉人没有出现在公诉人席上,而只是在旁听席上旁听。
这是三台县检察院建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监督机制的一项有效措施。
自列为简易程序刑事审判监督试点院以来,三台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50件52人,派员出庭公诉31件,占62%,派员旁听8件。
事实上,从去年6月开始,和三台县检察院同时展开试点的有5家基层检察院。
据了解,简易程序案件已占四川公诉案件的一半左右,因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容易成为检察机关抗诉的盲点和监督的死角。四川省检察机关通过推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出庭、听庭制度,对未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建立不定期旁听制度和庭后调查制度,努力变盲点、死角为抗诉工作新的增长点。
简易程序刑案诉讼监督较弱 这是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简易程序案件抗诉成功的案子:被告人刘勇因犯盗窃罪被判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之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遂提起抗诉。最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简易程序作为刑事案件庭审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因其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而在审判工作中被频繁使用。”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告诉记者,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检察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提出抗诉。
以四川为例,在2009年6月前,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率不到3%,全省只有两件简易程序抗诉案件。加上近年来案件量猛增,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案多人少,办案压力大,忽视了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
四川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树壮介绍说,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对提高审理刑事案件效率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据了解,使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不过几分钟。在这个过程里,有可能出现审判员不向被告人告知其合法权利的情形;也有被告人发生心理变化,在庭上突然翻供或者想表达其他意见的可能。
“如果出现以上两种情况,又没有检察官在庭上进行监督,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张树壮对记者说。
必要出庭集中开庭派员旁听 如何做到既保证诉讼效率,同时又保证法律监督的质量?张树壮告诉记者,去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选择5个基层院,从试行检察官出席简易程序开庭开始,逐步建立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监督机制。
针对部分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监督意识松懈、监督职责缺位的现象,四川省检察机关建立了必要出庭制度,明确对立案监督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有辩护人出庭的案件等7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009年6月至今年6月,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简易程序法庭1180件,占全部简易程序案件的9.57%,同比上升近7个百分点。
同时,为进一步协调出庭支持公诉与办案压力的关系,兼顾公正与效率,四川省部分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建立集中出庭制度。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提前协商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公诉部门成立专门办案组或办案人员相对集中审查、移送起诉,协商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开庭,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今年年初,攀枝花东区公安分局集中移送的4起轻微刑事案件,攀枝花东区检察院指定专人在一周内将案件审查完毕,集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集中对4起案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法庭集中告知了4名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核实被告人身份,然后分别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并集中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不到半天这4起案件全部审结,并当庭作了宣判。这是四川省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集中出庭制度的一个缩影。
针对简易程序案件仍有绝大部分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情况,四川省检察机关建立了派员旁听庭审制度,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指派检察人员旁听法庭审理,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效果明显。如西昌铁检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在旁听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一案时,发现法院判决确定折抵的刑期将导致被告人实际被羁押的天数比宣判刑期多3天,庭后该院立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
多种形式严把审后监督关 “您们出面法院改判,让我免了牢狱之灾,这辈子也忘不了您们的大恩大德……”前不久,三台县检察院回访一名因简易程序审判监督机制而“受益”的当事人时,重回学校的刘涛(化名)很是激动。
去年夏天,正在读高中的刘涛因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处管制一年。三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适用刑罚错误,但提出抗诉必要性不大,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意见。法院再审当庭改判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
“"四书一表"会审的目的就是对判决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出抗诉;对判决确有错误,但提出抗诉必要性不大的,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审判活动违法或者裁判偏轻偏重、存在技术性差错的,依法提出纠正审理违法意见或检察意见。”张晓勇告诉记者,在监督法院依法送达裁判文书后,四川省检察机关要求案件承办人在3日内严格比照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进行审查,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同时,四川省检察机关还建立健全对简易程序案件办案质量定期审查机制,查找一定时期内类案判决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与法院沟通协调或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监督纠正,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此外,对未派员出庭和旁听庭审的案件,四川省检察机关还采取听取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借阅庭审笔录等方式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在兼顾效率的情况下,拓宽了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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