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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今提交人大 更关注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国际在线
2010年10月25日09:51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蔡靖骉、林凌):25日上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四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新增了规定,拟进一步保证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信息安全。

  拟增加的条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草案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蔡靖骉、林凌):25日上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四审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新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因此,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个人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该草案还规定,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可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草案此前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对于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采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办法,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后认为,目前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的办法,效果是好的。据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周径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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