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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要求候选人德才兼备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10月26日11:07
  中广网北京10月2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入到第二天。今天(26日)上午,大会正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任免案。下面我们连线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采访的中央台记者马闯,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主持人:上午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都有哪些亮点?

  记者:分组审议是在一个小时前开始的。这已经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在人大常委会上审议了。

  首先,在三审稿中,适度放宽了委托投票的范围,同时对受委托人规定了限制条件,即“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

  另外,修订草案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要求,增加了“才”的内容,要求候选人应“德才兼备”。草案二审稿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除对候选人要有“德”的要求外,还应当在“才”的方面有所要求。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内容。这一规定意味着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仅要以德服人,还要能以实际工作能力胜任该职务。

  主持人:那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呢?

  记者: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为此,草案在初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各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另外,在草案初审稿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有的委员提出,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履行代表职务,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当公私分明,不得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同时,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又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为此,草案将这一条规定修改为: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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