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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行行长3个月违法放贷近4000万 民警被冒名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0月30日01:38
  本报讯 (记者张媛)三个月内违规放贷近4000万,造成银行巨额损失。近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子军7年有期徒刑。

  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子军于2003年9月至12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副行长期间,在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实宏业”)合作中,违法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在与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实房地产”)合作中,违法发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

  对此,李子军均予以承认。

  为了谋求从轻处罚,李子军还曾揭发他人涉嫌犯职务侵占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但这一线索尚未查证属实。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子军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焦点

  1 转嫁审查义务被指违规

  银行经销商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市工商局网站信息,众实宏业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

  工行昌平支行原行长证实,从2003年工行北京分行决定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由翠微路支行扩大至昌平支行等单位,李子军负责分管昌平支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2003年4月2日,众实宏业与该支行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众实宏业公司负责借款人的前期资信调查和首付款的确认。有了这份协议后,据该支行零售业务管理科多位职员证实,支行从未要求调查人员入户调查,仅仅就贷款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而人民银行早在1998年曾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工商银行总行及北京分行也曾多次下文,对与银行合作的汽车经销商的资质条件做出了规定,明确了银行对购车人资信情况的审查义务,以防范贷款风险。

  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副总经理樊某认为,昌平支行这一做法将银行的审查义务转嫁到汽车经销商,已违反了银行内部规定。

  2 银行称对贷款细节不知情

  银行对违法放贷是否知情?

  案件审理期间,李子军曾称相关问题均进行集体研究或请示分行领导,而其辩护人也认为,违法放贷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李子军,且其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未获取任何利益。

  对此,北京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原副总经理樊某证言显示,2003年5月,昌平支行、众实房地产及北京国土联房地产评估公司确实在北京分行开过会,双方确实曾谈到可由中介公司为借款人做担保,但“具体贷款发放程序仍应按照银行关于贷款审查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其和昌平支行原行长均称,对于随后双方实际运作贷款等细节并不知情。

  案情

  民警被冒名贷款228万

  2004年,海淀分局一名席姓民警突然被工行昌平支行催还贷款,

  据其证言,2003年11月他曾因买房缺钱而找过徐国华,并向后者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直到银行催款时他才知道徐国华冒用他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车辆贷款人民币228万元。

  事实上,他从未在车辆贷款手续中签名,贷款资料中还被编造了身份系北京驰华贸易公司业务经理、月收入10.5万元等。

  除他之外,众实恒利汽车修理厂门卫许某也遭遇了类似情况。据其证言,2003年底众实宏业公司以帮其办银行卡为名,让他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他从未以购车名义向昌平支行申请车辆贷款,也从未签署过任何贷款材料,却在2006年被昌平支行起诉他归还贷款人民币97万元。

  据公诉机关查明,共有13笔类似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0笔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与李子军有关。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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