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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丢官”应注重科学施政的示范效应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11月11日07:25
  法治观察

  许朝军

  在“民告官”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败诉,那么,政府在追究这个行政机关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责任。郑州市政府8日下发的《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11月10日《法制日报》)。

  按照法理要义,只要上升为官司,就会有胜诉和败诉两种结果,涉案的对象必然会有胜诉和败诉二选一的归宿。而对于“民告官”性质的行政诉讼而言,走上被告席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单位,也必然要面临胜诉和败诉两种二选其一的最终结果。从表面上看,胜诉或败诉是“民告官”官司的终结归宿,但事实上,仅仅停留在胜诉和败诉的层次意义上,对于“民告官”官司而言,并不是科学的落脚点。

  任何一个“民告官”官司的发生,都缘于“民”与“官”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如果“民”胜,那么必然是“官”方的行政行为错位或者违法。那么对于“官”方而言,最关键的不是一场官司的败诉,科学的态度应该是从“败诉”中吸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施政行为中避免类似现象和失误的发生,这才是行政诉讼追求的目标和实施行政诉讼的最终最佳理想境界。如果是这样,那么对于“民”胜的官司而言,行政机关和行政单位是不能仅仅停留在“败诉”的灰溜溜之上的,而应该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教训。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对案件进行举一反三的剖析,对败诉事实进行责任的划分和反思,就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从这个意义上看,郑州市在追究败诉的行政机关执法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单位行政首长和责任人的责任,无疑就是对反思的一种程序性的应用,同时也是一种警示性的引以为戒和责任反思,这对于今后杜绝类似的违法行政和过失行政行为而言,无疑极具警示效应。

  但同时,对于一个行政诉讼而言,如果“民”方败诉,那么这个案例的判决,更是对正确的行政行为的一种法理肯定,如果这种肯定效应仅仅是停留在个别案例上,而不能引申和外延为经常性的行政行为,不能普及并渗透到经常性的民事行为,那么这个判决也就仅仅只能是个个案而已。这对于矫正民众行为,对于扩大科学施政的示范效应,对于强化政府机关正确施政的信心和责任感而言,不能不是一种遗憾的忘却式对待。所以,即便是“民”败的官司,其本身更具有示范效应,一方面对于施政行为方而言,绝对是个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一方面对于众多行政行为对象而言,也肯定是个行为的警戒和法理的警示。因此,对于一个行政诉讼行为而言,都不能停留在诉讼结果的层次上,而应该延伸一步,将“民告官”的判决效益进行扩延和普及,这才是最理想的“民告官”官司终结程序。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郑州市推行的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确实符合法理要义的精神,但对于“民告官”官司而言,这只是科学应对态度的第一步。如何将其判决价值延伸和渗透到“官”方胜诉的价值普及意义上,从而使“民告官”官司的裁决价值更全面、对社会更具有普及和警示意义,才更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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