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民行科督促长安区民政局向法院起诉的首例交通肇事无名氏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有了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陈岗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赔偿无名男尸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3852.08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肇事车辆所属单位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无名男尸死亡赔偿金253610.77元。
据悉,2010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陈岗驾驶陕AE2468号华健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韦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KM+500M(长安区郭杜街办中祝村)处,与路上行人(无名男氏)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陈岗负事故主要责任,无名男氏负事故次要责任。随后该案由长安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但本案死者经司法机关调查并公告查找后未能确定该无名男氏的身份情况,为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该院建议长安区民政局以社会救助主管部门的身份参与诉讼,代替无名男尸主张权利,依据《刑诉讼》第77条和《民诉讼》第15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长安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参照2010年7月9日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法院四家联合签发的《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人口赔偿标准,被告人陈岗按责任承担比例为90%,无名男尸承担10%,做出了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区民政局于9月13日向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010年11月10日,该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举行公开案款执行仪式,将全部案款执行给区民政局,该款将由民政局依据《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 》进行管理和使用。检、法两院和民政部门针对无名氏类案,制定办法,统一标准,规范操作,圆满结案,弥补了法律方面的缺失,捍卫了无名氏的合法权利,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是司法实践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此类案件以督促起诉方式维护无名氏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目前在全市乃至全省尚属首例。(张允辉 何长安 丁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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