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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机关要求防止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1月19日16:47
  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

  《规定》共十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方面内容,如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或者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的情形;是否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影响公正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重大、疑难、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法院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案件,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上下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共同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规定》还指出,上下两级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已经同步审查的,上一级法院针对同一案件作出的第二审裁判,收到第二审裁判书的同级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及时审查,一般不再报其上一级检察院同步审查。

  据悉,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在就《规定》有关问题接受采访时表示,将同步审查的范围确定为第一审判决主要有三点考虑: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在法律效力、监督程序、审查时限等方面都有区别,尤其是在监督程序和时限上,对二审生效裁判的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在时限上也无未生效裁判的紧迫性,无需同步审查;上下两级检察院经过对第一审判决同步审查后,一般能够达到排除案外因素干扰的目的,也无再对已生效二审裁判进行同步审查的必要;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法院是以判决的形式确定,而一审裁定一般只用于解决程序性的问题,我们把同步审查的对象直接明确为第一审判决,不会出现遗漏。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当上下两级检察院意见出现分歧时,按照《规定》,下级检察院对上一级检察院业务部门的意见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在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认为应当抗诉,下级检察院不同意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意见的,需经检察长决定或者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此外,检察人员在同步审查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时,应当按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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