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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农民自建租赁房”利于城乡统筹

来源:新京报
2010年11月21日02:01
  社论

  北京市正探索一种新的住房建设模式,以保障流动人口的住房需求。这个做法的核心,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租赁房,收益归集体所有,农民以一定方式参与分配。这个做法若能进行下去,那的确是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改革的破冰之举。

  我国建设用地市场呈现一种比较复杂的状况,而最大的弊端是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不统一。有关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集体自己使用,特别不能建设住宅在市场上公开出售;被出售的这类房屋,叫做小产权房,被认定不合法。法律还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按一般逻辑,一个村集体的所在地被划入城市的范围,该地块就属国家所有了。

  但是,法规是一回事,实践是另一回事。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方的县以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未受到有效控制,农民或集体建造的房屋可自由出售给集体以外的公民。还有的地方可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转让给外面的居民,用来自由建造房屋。在一些县以上的城市,“小产权房”不允许买卖,但却有了一些变相的买卖。租赁100年,一次性付清租金,算不算买卖?

  还有,我国目前城市扩张的速度非常快,大量乡镇被规划到了城市范围,可是,就凭一纸政府文件,把一片乡村地区改了行政隶属,或改了名称,农村集体土地就成了国家的土地?实践中,这项法规也难落实。很多情况下,划归城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没有被征收为国家的土地,政府没有征地的财力。有的土地被低价征收,还要给村集体10%左右的“留用地”,产生很多弊端。

  法规难落实的主要原因是法规本身存在问题。土地资源作为经济要素,其流转要有利于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土地权属变更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不能搞“大吃小、强吃弱”。简单说,土地立法,一要尊重市场规律,二要保持社会公正。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改革意见,决心要修改法规,例如,意见提出要统一城乡集体建设用地。但遗憾的是,具体怎么统一,至今没有见诸法规的修订。

  法规修订之前,先允许地方搞“试点”,这是中国渐进改革的特色。北京郊区的大量土地其实从行政关系看属于城市的范围,但北京没有也不可能把这些土地真正收归国有。很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事实上还归农村集体。如果这些土地不能按照统一规划搞建设,仅仅限于集体使用,无疑不利于北京的建设。现在,北京已经启动的改革试点有利于打破这个僵局。政府出规划,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搞流动人口租赁房建设,产生的收入主要归集体,土地的权属没有变化,事情也办了,好处显而易见。

  之所以这是个“破冰之举”,是因为这个“小口子”有可能变成“大豁口”。例如,我们问:按这个办法建的房屋是不是“小产权房”?若租赁几十年,一次付清租金,和买卖有什么区别?给流动人口租赁,能不能也给市民租赁?不难想象,这个做法距离更大的变更仅仅一步之遥。

  北京的改革不妨胆子更大一点。政府应摈弃“经营土地”的旧思路,专注于为公共利益管理土地,把主要功夫花在规划工作上。在集体土地建设上,政府不应以城市化之名,通过低买高卖剥夺本属于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而只需要管好规划,给予农民更灵活的政策,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让农民享受到城市化带来的好处,如此,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均衡发展。

  此项改革的成败在于规划。规划要法制化,而法制化的基础是民主化。北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介入规划,把规划作为地方法规来对待。人大也可以放权给行政部门,但放权的尺度也要用法律来规范。规划一旦确定,职能部门不能因为“特殊情况”而随意更改或删除。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要严格依法惩处。规划出了问题,此项改革的前景就让人不能放心。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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