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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过期限退货诉求难实现 鞋包退换别错过三包期(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25日08:51

  市消委会提醒,遇到发生消费纠纷一定要及时投诉,而商品的“三包”时限是自开具发票的当天算起的,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发票等证据。记者何建文 摄

  近日,消费者方小姐向市消委会投诉称,今年5月1日,方小姐购买了一双皮鞋,不到1个月因质量问题换了一双,又不到一个月出现了同样的问题,找商家要求退款遭拒,商家说换过的鞋子不管了。但是由于错过了相关规定的售后服务期限,方小姐退货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就这样,鞋子问题一直拖着得不到解决,时至11月中旬,方小姐才把有关购鞋的纠纷投诉至消委会,希望能得到解决。

  对此,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龙指出,鞋店以“换过的鞋子就不管”的说法,拒绝售后服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商业企业鞋类、箱包类商品服务技术规范》的规定,是参照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三包规定》)的条款制定的。

  “根据《三包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邓云龙指出,更换了的鞋子,享有同样的售后服务,同样按相关规定执行,商家无权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质量保障义务。

  那么,根据标准,方小姐的鞋子纠纷能否得到有效解决?

  对此,市消委会秘书长邓国平称,据方小姐提供的《销售单》显示,5月30日换了一双新鞋子,新鞋子的售后服务期限重新计算。据方小姐反映,换了的鞋子不到一个月又坏了,推算鞋子出现问题应该发生在6月份,当时要求退款遭拒后,但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才投诉。

  “目前已无法举证换鞋后又发现质量问题的时间,消委会只认可接到投诉的时间。”邓国平表示,广东省质监局制定并实施了《商业企业鞋类、箱包类商品服务技术规范》的地方标准,规定鞋类、箱包类商品的售后服务期限至少为30天。从这个情况来看,方小姐就错过了“7天包退,至少服务期限为30天”的标准规定时效,所以难以支持方小姐退货的诉求,除非商家承认方小姐所说的事实。

  对此,市消委会发布消费提醒,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现场状态和保存证据十分重要。此外,千万别错过了“7天包退,至少服务期限为30天”的标准规定,否则相关权益就得不到很好保障。(记者刘慕华)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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