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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民因滞纳金状告广西南宁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1月26日14:27
  逾期缴纳契税800余天,南宁市四名市民被要求缴纳滞纳金3400多元。他们对南宁市财政局加收契税滞纳金一事表示不满,以“程序不合法”等为由,将财政局告上法院,要求该局退还滞纳金,进行赔偿等。11月25日,该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

  迟交契税800多天

  2006年6月21日,市民刘先生、梁小姐情侣二人向南宁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同期,市民梁先生、陈女士夫妇两人也向同一家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

  2008年10月15日,开发商通知刘先生等人,15天内将相关资料交给售楼部统一办理房产证。当年10月23日,刘先生到南宁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申报缴纳契税。该所认定刘先生逾期纳税824天。他应该缴纳契税4200多元,同时得按每天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1700多元。

  刘先生要求南宁市财政局出具收取滞纳金的《行政制裁通知书》,或其他合法的书面行政处理决定,却被告知“没什么法律文书给你,我们一直以来就是这么收钱的”。刘先生认为,契税征收管理所将契税与滞纳金捆绑收取的行为不妥。

  刘先生称,他多次与财政局交涉,但该局没有出具任何加收滞纳金的行政法律文书,也没有同意他先缴纳契税的要求,坚持将契税和加收的滞纳金捆绑。

  终审裁定缴款

  与收费人员多次交涉无果,刘先生于2008年11月6日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9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财政局加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

  刘先生不服,于2009年3月18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青秀区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行政裁定书》,以财政局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刘的起诉。

  刘先生依然不服,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裁定,认为契税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中发生争议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应当先依照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契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故此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生效后,刘先生于2010年4月8日按照终审裁定的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他解释说:“财政局将滞纳金与契税捆绑,否则就不发放完税证明。大多数纳税人为了尽快办得房产证,不得不被迫缴纳滞纳金”。

  缴纳后再次起诉

  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刘先生认为,南宁市财政局并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无权加收滞纳金,擅自加收滞纳金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南宁市财政局“在收取滞纳金时,没有出具书面法律文书并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行政程序”,“没有依法向我出具实施"经济制裁"的行政法律文书,不告知我实施制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不告知我享有的权利和救济方法,不听取我的陈述和申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

  “我没有按时缴纳契税,财政局应该催我去缴纳。他们没有尽到这个义务,使得我迟交了。”刘先生说。于是,2010年6月18日,他和梁小姐一起状告南宁市财政局,向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财政局收契税滞纳金1700多元的行政制裁行为;要求财政局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赔偿其占用我们1700多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着和刘先生、梁小姐的相同情况,梁先生、陈女士二人也被告知逾期纳税804天,需要缴纳滞纳金1700多元。梁、陈于今年6月份也将南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院。

  据了解,2010年4月1日起,南宁契税征管工作从财政局转至地税局。刘先生认为,从2006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南宁市财政局收取纳税人的滞纳金,违法行政行为持续时间长、金额巨大”。

  财政局一一反驳

  11月25日,此案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原告刘先生也是一名律师,作为案件原告的代理人进行了陈述。在法庭上,针对4名市民的诉讼请求,南宁市财政局委托的蒋律师进行了答辩。

  蒋律师出示了一份开发商的购房指南证据,证据中显示“按政府相关条例,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缴纳契税”。蒋律师认为,刘先生已经被告知“限时缴纳契税”。

  蒋律师称,纳税人应该主动申报纳税。财政局的征收行为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申报征收程序。财政局加收滞纳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同时,对于刘先生所称的“财政局无权适用相关法条加收原告的滞纳金”一说,蒋律师表示,财政局加收滞纳金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因为《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

  蒋律师说,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在广西尚属首例

  在庭审结束后,刘先生表示可以和解,蒋律师拒绝和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11月25日下午,记者与刘先生及蒋律师分别进行了对话。

  记者问刘先生:状告财政局出于什么考虑?

  刘先生:通过起诉,希望一些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记者:听说这起诉讼的过程并不容易。

  刘先生:由于南宁市两级法院均属于南宁市财政的拨款单位,该案遇到了极大的阻力。我第二次进行诉讼,直到2010年9月29日才立案。仅仅一审法院受理审查的时间就长达3个月之久,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审审理期限,是3个月。

  记者:听说你因为不满一些工作人员的态度,所以才坚持诉讼到底。

  刘先生:有的政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态度存在问题,也是我状告的原因之一。

  记者问蒋律师:作为代理律师,你认为这起案件能传达出什么信息?

  蒋律师:在我国,对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的是一种纳税人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制度。纳税人如果不主动、按时纳税,一旦产生滞纳金就难免多缴款。

  记者:市民因滞纳金问题状告财政局的类似案件多吗?

  蒋律师:据我了解,这起案件在广西应该属首次,在全国也非常少见。

  记者:作为代理律师,你如何看待这类案件?

  蒋律师:市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法制观念在提升。通过“民告官”,可以促进一些人员改变工作态度,完善细节,更好地为民服务。(南国早报 程浩楠) (来源:广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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