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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空气的生意

来源:南方人物周刊
2010年11月26日15:15

  买卖空气的生意

  本刊记者 李珊珊

  《纽约时报》在一篇文章中评价碳交易说:“贪婪忽然间变成了有益于环境的好东西”

  一位“碳绿分析师”曾对记者说:“我们说自己是卖碳的,别人以为我们是卖煤炭。”与从事碳减排项目开发工作的莫芝函谈起这个话题,她也笑了,“这是前些年的事情了,哥本哈根大会后,情况好多了。”

  莫芝函所从事的碳减排项目是与“碳交易”有关的一种项目,它源于人类对过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担忧。

  面对正在变暖的地球,地球公民必须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而考虑到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过高,发展中国家那些未被排放的温室气体指标就成了西方世界中抢手的“商品”。

  把中国企业减排的二氧化碳卖到西方国家,把看不见摸不着的空气换成真金白银,这就是碳交易客的工作。从事碳交易行业前,莫芝函曾在西南某省发改委工作过12年,之后,自费去英国读书。回国后,放弃了机关里副处长的位置,加入了目前的碳交易公司,转行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更能学以致用。”

  在过去的4年中,她所在的团队注册了36个CDM减排项目,注册的年减排二氧化碳交易总量超过1600万吨,位居中国第一。

  把贪婪变成好东西

  把二氧化碳变成商品来买卖的主意来自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罗纳德•科斯的一个观点。科斯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全球变暖的威胁便是今天的外部条件。根据科斯的理论,气体排放会给企业造成成本差异,既然日常的商品交换可看作是一种权利 (产权)交换 ,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权也可进行交换;由此,借助碳权交易便成为市场经济框架下解决污染问题最有效率的方式。

  这样,碳交易把气候变化这一科学问题、减少碳排放这一技术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这个经济问题紧密结合了起来,我们就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科学 、技术、经济综合问题 。

  碳交易并不是科斯定律应用在环境问题上的第一个例子,1970年代开始,美国联邦环保局提出了“排放抵消”政策,1990年代,又提出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发电厂二氧化硫排放的许可证发放和跨区域的排放权交易制度。

  当时,美国联邦政府在每年的年初给每个电厂下发二氧化硫排放的限额,到年终计算他们的排放总量,如果某厂的排放指标没有用完,可以自由卖给排放指标不够用的电厂。在这种市场体制下,1990-2007年,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减少了43%,这一目标的实现比预定计划提前了3年,而成本只花了预算的1/4。对二氧化硫排放的交易实验证明,对这些没有价值的商品的交易,的确能够有效地缓和环境类问题,而且,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不仅减轻了空气污染,还允许企业发展经济。

  如今,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需要治理,而治理温室气体对不同地区企业所造成的成本差异,又造就了交易的可能。尽管部分环保人士也曾质疑碳交易是否能有效降低全球的排放,但大部分业内人士已经接受了这个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减排的方法。英国的气候行动组织Climate actio2n的创始人Justin Barrow认为:“可以交易后,更多的资金流入了与绿色相关的领域,可以有效促进这个领域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而《纽约时报》在一篇文章中评价碳交易说:“贪婪忽然间变成了有益于环境的好东西。”

  《京都议定书》引入这种交易理念,曾引入了3种海外减排机制来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任务: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前两者为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碳交易的方式——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的排放配额不够;但很多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因经济滑坡等原因,用不完自己的配额,便可以出卖。而 CDM则是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碳交易,目前,是国内碳交易市场中最成熟的一种机制。

  额外性与方法学

  碳交易中,一些国外碳咨询公司被称作“国外买家”,莫芝函打了个比方:“大部分时候就像做期货生意,买家/项目开发商与我们跟业主(开展项目的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把买入的价格,买家/项目开发商帮业主按CDM项目的程序和要求向联合国他们申报注册。项目注册和签发,成功后,买卖双方按合同的定价交易。拿到买家那里去出售,再由市场供求情况定价。”

  作为一个“卖炭的人”,莫口中离不开的两个名词是“额外性”和“方法学”。

  根据规定,额外性是指“没有CDM资金的支持,减排项目不可能发生;或者说只有在CDM资金的支持下才可能发生”。莫芝函的公司擅长的CDM项目是工业废热生电类项目。“虽然废热生电也有收益,但利润率通常比业主所经营的主业业务项目较低,而且风险大。如果没有预期的CDM收入,企业不会有动力上马这类非主营业务的项目。”而在近年,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以不符合“额外性”为由,驳回了中国的数个CDM项目,曾令“额外性”一时成为焦点。

  方法学则是指计算及核实减排量的方法,可以用目前联合国已经批准的方法学,也可以由CDM项目开发商根据项目的特殊需要自行开发,后申请联合国审批通过。

  然而,不管是额外性还是方法学,所需要的数据都是琐碎而繁多的——这曾经是中国的CDM项目所面临的第一个挑战。根据较早入行的开发者回忆,在编写中国的第一个水电CDM项目——张掖小孤山水电站项目的设计文件时,甚至有人怀疑编写者“是在做间谍活动”,“那份文件几乎什么都要,电网容量、发电量,甚至细到电网某些电站的发电利用小时数,单位千瓦投资和财务内部收益率……”

  一个 CDM项目的开发过程是复杂而漫长的,需要经过申报国家政府、购买减排量国家政府的批准后,再向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注册,经全部审批通过后才能成为合格的CDM 项目。由于CDM的规则在不断变化,人们对规则的理解和消耗也需要时间。在开展CDM项目的最初几年,不管是对中国的开发商还是国外的开发商,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设定的CDM规则和中国政府的审批要求,及项目的实际情况很好地结合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外国人不擅长写中国的申报材料,项目甚至经常因为申报材料的质量,而被发改委拒掉。”莫芝函记得,“上班第一天,老板给了份未通过专家审核的文件让我改。被驳回的文件上,一条专家评语写道,‘这段话,前言不搭后语,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

  中国的碳交易所?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召开之前,温家宝曾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决定,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要达到这个目标,将成熟的碳交易机制引入国内市场就成了一种需要。

  2003 年,世界上第一个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标和贸易内容的气候交易所出现在芝加哥,虽然美国并未加入《京都议定书》,但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很多州政府都已经建立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或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目标。目前,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区域碳市场,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气候交易所是设在英国伦敦的欧洲气候交易所。

  在《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发展与中国的对策》中,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杨志指出,“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中国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于是,中国创造的核证减排量被发达国家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通过他们的金融机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及担保产品进行交易。”他认为,要改变这种形势,中国需要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平台。

  2008年开始,中国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下发《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5省,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8市,被确定作为首批低碳试点省和低碳试点市。然而,另有消息指出:发改委明确反对各地争相上马“碳交易所”,发改委的一位官员曾对某经济类媒体表示:“即使是美国和欧盟,也分别只有一个交易所。”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将走向何方?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副总裁黄杰夫曾对某中国媒体表示:“中国碳市场将来怎么演变,我觉得可以参看一下中国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演变。”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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