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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国家赔偿法施行 纳入精神损害删除违法前提

来源:重庆晨报
2010年12月01日05:38

  新版国家赔偿法施行,纳入精神赔偿

  新法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侵犯权益造成损害,即可索赔

  据新华社11月3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类似赔偿决定表述将成为历史。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修正后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针对行政赔偿,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针对刑事赔偿,除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被羁押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有举证责任外,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同时,还增加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删去“违法”的前提

  新法删去了“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改为有该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原《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确认。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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