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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阳致17死30伤爆炸事故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01日17:48
  安徽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凤阳特大爆炸案一审宣判,两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另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缓刑。该爆炸事故共导致17死亡、30人受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26日,凤阳县晶鑫矿业公司财务主管曹顺找到本县杜氏矿业公司会计胡宏坤要了3张盖有印章的炸药申请表,自行填写申请人、爆破员、单位负责人及拟需炸药7944公斤、雷管200枚等内容,到县公安局办理了审批手续。因从凤阳县民爆分公司仓库保管员沈保产处得知没有库存炸药,曹顺没办理运输证、购买证,直接到民爆分公司办理购买手续。沈保产在明知曹顺以杜氏公司名义购买炸药且没两证的情况下,仍让曹顺先交款后补证。曹顺将此事告知了凤阳民爆分公司经理孟庆征。该批炸药被用于石英岩矿开采,剩余炸药存放在公司内。此后,在晶鑫矿业公司负责人曹培俊安排下,曹顺与凤阳县登宝石英砂公司孙家成等人商量并多次购买炸药。

  6月21日凌晨3时许,晶鑫公司办公楼起火,导致剧烈爆炸,造成17人死亡、30人受伤及重大财产损失。另查明,凤阳民爆分公司在无购买证、运输证或超出购买证、运输证核定数额情况下,非法从生产单位买卖、运输炸药28000多公斤,凤阳县登宝石英砂公司负责人谢登宝为办理采矿证,先后送给凤阳县地质矿产局局长张可杨共18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曹顺、孟庆征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谢登宝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单位行贿罪,合并被判刑10年6个月。另外曹培俊、胡宏坤、沈保产等6名被告分别犯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过失爆炸罪等罪名,分别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缓刑。晶鑫公司、凤阳县登宝石英砂公司等三家被告单位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分别被判罚金100万元及50万元不等。 (记者程士华)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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