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情同意缓收绿化补偿费253.26万元,该款项至今未能收缴
永康原建设局局长受贿、滥用职权被判12年半
据新华社杭州6月22日电(记者 方列)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日前对该市原建设局局长陈有胜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有胜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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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机关调查核实,2000年至2007年期间,陈有胜利用担任永康市城市重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永康市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2.8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2003年12月,被告人陈有胜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应永康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等人的请求,擅自决定:应向该公司收取的303.26万元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由该公司交纳50万元即先行向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余253.26万元以该公司承诺书方式暂缓于2004年6月底前交纳。后在253.26万元一直未能收缴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有胜于2007年4月9日签字决定该工程通过验收。时至案发,该款项仍未能收缴。
永康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有胜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徇私情逾越职权同意缓收绿化补偿费253.26万元,致使该款项至今未能收缴,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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