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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北仑封杀牢头狱霸逼功领赏 防冒功避刑(图)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12月02日09:29

  ◎被告人邵光辉在羁押期间,先后四次检举揭发,看守所四次呈报立功,均被北仑检察院依照“立功线索同步报备”制度予以否决

  浙江北仑检察院全国首创立功线索同步报备

  封杀牢头狱霸逼功领赏

  ■看守所为嫌犯请功“猫腻”多多

  ■检察官“五步”截杀冒功“暗道”

  ◎文并图/《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买功”、“卖功”,一个流行在看守所羁押犯间的常用名词;一条立功线索值多少钱?一种对未决犯人具有无限诱惑力的“避刑”方式。

  12月4日,全国第10个“法制宣传日”来临前,创建全国检察系统首个“立功线索同步报备制”的浙江北仑检察院,又开始梳理今年识破的几起“假立功”案件。三年前,他们独创了《北仑区检察院审查呈报在押人员立功暂行规定》;经过两年的司法检验,又将其修订成《实施规则》。

  有多少“躲猫猫案”、“喝水死案”的受害人,是因牢头狱霸逼索“立功”线索而死?又有多少非正常死亡的元凶,来自监管者的政绩指标或权力寻租?长期以来,在有关部门“下死命令”遏制“羁押被死亡”和“拘留被死亡”时,有谁会想到这块冥顽不化的痼疾,“病根”到底出在哪里?

  现行法律规定,未决犯对同监犯未被发现罪情检举揭发的,看守所将呈报法院认定立功。然而,检举行为是否真实?获知他人犯罪所用手段是否合法?被检举之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如何证明得以查证属实?看守所既不做说明也不提供证据。

  因此庭审中,公诉人和法官因无从核查,大都认定为立功。一旦“立功”,该犯将会“享受”减、免、缓等量刑“优惠”待遇。

  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虚假立功、暴力逼供问题凸现,甚至监管人员帮助弄虚作假、辩护律师内递信息的也不乏其人……权钱交易、司法腐败,都因此滋生。

  北仑检察院的“立功线索同步报备”制度,使得在押人员向监管民警检举犯罪时,看守所将检举线索提供给办案单位侦查案件的同时,也要将检举线索送驻所检察备案,办案单位侦查案件的真实性,驻所检察则查证线索来源的合法性,从而堵住了“注水式立功”。

  看守所为嫌犯请的什么功?

  ■牢头狱霸暴力“逼功”

  在押人员严西拢,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羁押于北仑看守所16号监室。2008年1月18日检举同监室在押人犯高晓辉犯有6起余罪,看守所认为其中2笔事实已查证属实,提请报送法院认定立功。

  北仑检察院驻所检察查证情况:1.严西拢检举的6起余罪,只有其中的第二起即2007年11月伙同他人在小港四方家园偷得电瓶车一辆(经估价为价值260元)得以查证属实,此有检举信、线索移送单和反馈单、立案破案表、被检举人高晓辉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照片、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

  2.公安机关已查明的另外一起事实,即被检举人高晓辉于2008年1月12日在本区小港桥东街51-48号盗窃海尔牌空调外机(价值2064元),此有检举信、线索移送单和反馈单、立案破案表、被检举人高晓辉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照片、估价报告等证据证明。

  但是,这笔得以查明的事实,并非是严西拢检举的,其2008年1月18日的检举信中并没有提及此笔事实。2008年1月26日高晓辉是在公安人员提审时间供述出来的。

  3.经对严西拢、高晓辉和两个同监犯进行调查,被检举人高晓辉于2008年1月15日被关押在北仑看守所16号监室以后几天,严西拢伙同他人强制他背靠着墙,叉开双腿,然后用脚蹬开双腿至极限,致使其裆部的牛仔裤全部撕裂(有照片为证),大腿根部痛极。严西拢即以此手段逼迫高晓辉交代余罪。

  驻所检察官认为,在押人员严西拢在被羁押期间,为获得立功机会,严重违反监规,破坏监管秩序,以暴力手段逼取他人犯罪口供。其所检举的他人犯罪并不成立(查证属实的上述第一笔事实的涉案数额只有260元,被检举人不构成犯罪)。根据《审查呈报在押人员立功暂行规定》,不同意提交法院认定立功。

  ■五笔假立功、一个真处罚

  在押人员胡信忠,因涉嫌赌博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羁押于北仑看守所5号监室,2007年12月28日检举同监室在押人犯杨强犯有15起余罪。看守所认为其中5笔事实已查证属实,提请报送法院认定立功。

  驻所检察查证情况:

  1.胡信忠检举的时间是2007年12月28日,看守所于12月29日将检举信交给新矸派出所落实;材料上显示,派出所于12月28日讯问杨强时,其已交代了查证属实的5笔事实中的4笔犯罪。由此可以认为,在胡信忠检举之前,公安机关已经发现了杨强所犯的那4笔余罪,非因为胡信忠检举才得以侦破案件。

  2.所谓胡信忠检举已经查实的第5笔余罪,实际上并未查实。检举所说杨强在2007年9月在镇安小区偷了一辆绿色踏板摩托车,而立案破案表、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估价报告所说的却是偷了北极星村集体宿舍的一辆豪爵灰色二轮摩托车,对此,被检举人杨强不予承认。由此可以认为,此笔事实系张冠李戴,没有查实。

  3.经对杨强、胡信忠和三个同监犯进行调查,杨强于2007年12月26日被关押在北仑看守所以后3天,即遭受胡信忠、乐思为等人的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逼迫他必须交代15起余罪,否则将要天天受尽折磨。胡信忠等人用拳头打其肚子、胸部,用烟头烫其手指(4个手指指甲严重发黄,有照片为证),杨强被逼做出交代,为了凑数胡造案件。

  驻所检察官认为,在押人员胡信忠在被羁押期间不思悔改,反而严重破坏监规,暴力殴打同监室人犯,以非法手段逼取他人犯罪口供,根据《审查呈报在押人员立功暂行规定》,不同意将胡信忠立功材料提交法院认定立功,并建议依照《看守所条例》进行处罚。

  检察官查出狱霸“逼功”三高招

  北仑区检察院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在押人员采用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不法手段主要有三种:一是对新进监室的同监室在押犯进行暴力殴打和体罚虐待,逼迫对方说出其所犯余罪的情况,或者说出其所知道的其他人的犯罪情况;二是由在押人员亲友或者律师在会见时将其所打听到的他人犯罪情况告诉在押人员;三是监室牢笼的“笼头”组织多人对同一个在押犯进行哄骗或者暴力殴打,让其说出余罪后,由“笼头”一人独享线索,向监管民警检举揭发,从而得以立功。

  2004年在押犯沈水平为了逼迫同监犯卓某交代余罪,伙同其他在押犯对卓某实施暴力,五天五夜不让他睡觉,并且每隔5分钟打他两个耳光,甚至还把他的头按在水里“逼供”,最后卓某被迫交待了余罪,沈水平被认定为立功。

  由于监室内存在暴力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情况,某些在押人员可能实际上并没有余罪,因不能忍受折磨,被迫捏造自己的其他犯罪并告诉逼迫他的在押人员,后者检举揭发,被认定立功。因为本身就属于虚假的供述、虚假的犯罪事实,造成虚假立功。

  2004年在押犯陈东曙伙同他人对同监犯左某采用殴打、冻饿等手段逼迫其交待余罪,又以每月给其100元生活费诱使他承认系某一故意杀人案件的行为人,左某由此编造了杀人事实,公安机关宣告破案,陈东曙因此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

  后来在该故意杀人案开庭审判时,左某申辩因受殴打而编造杀人事实,自己没有杀人,宁波市中级法院审判认为案件疑点重重,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宁波市检察院随后对陈东曙案件提起抗诉,宁波市中级法院改判后认为陈东曙不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特定人员”在看守所的立功“猫腻”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的规定,各看守所均有狱侦的任务和指标,北仑区看守所每年需要侦破或者协助侦破250个刑事案件,因此,看守所和监管民警都要求和鼓励在押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在押人员检举他人犯罪,其对象一般就是同监室的在押犯,对于其他监室在押犯是否有余罪的情况难以知晓。如此情况下,看守所民警可以通过对监室人员进行“适当安排”,将立功机会提供给某些特定的人,即将新犯或认为可能还存有余罪的在押犯不断安排在特定人所在监室,为他们立功提供机会。

  这些“特定人”一般为职务犯罪人员,或者是经济条件良好的犯罪人员和社会关系广泛的犯罪人员等。

  2003年至2004年,北仑区看守所羁押的7名涉嫌职务犯罪的副局级领导干部,最终有6名因为检举同监室罪犯的余罪被法院认定为立功。上面提到的“被呈报立功的在押人员身份不真实”问题中的三种情况,也不排除监管民警滥用职权的现象。

  难以监管的嫌犯“立功”暗道

  据北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张建勇分析,造成“假立功”的根源,在于现行呈报在押人员的立功程序存在混乱。

  在实践中,目前看守所呈报在押人员立功并未设立统一、详细的程序,检察机关对此也难以有效地落实监督。主要表现有:

  一是看守所呈报在押人员立功,一般由各监室的监管民警各自负责,由其将检举的破案线索移送给案件管辖地的侦查部门,侦查部门查明案件后,将查证结果告知监管民警,由监管民警整理材料后呈报立功,每一个监管民警基本上“各自为政”。

  二是呈报立功的途径不统一,有的将立功材料直接报送法院,有的则报送检察院公诉科,有的则交给律师。

  三是呈报的立功材料内容简单,手续不齐,难以证明被检举的犯罪事实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如检举一起盗窃案件,只有检举信、线索移送单、查证结果反馈单等简单的几份材料,法院即认定检举人立功。

  检察长识破警察与嫌犯“合谋”冒功

  2005年,时任宁波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的李钟,在北仑检察院上报的统计报表中,看到一个情节,就是5起涉嫌职务犯罪的嫌疑人的材料中,都存在“立功”情节。

  他很纳闷,职务犯罪“立功率”达“百分百”,这明显从逻辑上说不通!为什么?很简单,这些人提供的所谓同监犯“余罪”的立功线索,都是一些地痞流氓所为的犯罪情形,而这些人的阅历、圈子、环境和揭发他们的公务员没有“交叉点”;两伙完全“不搭界”的人,能知晓对方的罪情,提供他完全不可能得知的情报线索,这种“蹊跷”背后定有大文章!

  这件事可以说让心细如织的李钟始终“耿耿于怀”。两年后他调任北仑担任检察长,这一下机会来了。他很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细致“倒查”;很快结论出来了——“结果是果然不出我之所料”,李钟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称。

  具体负责调查的监所科长余光升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在押人员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要么的确是其在羁押前就知道的,要么就是在羁押期间通过做思想工作或者其他正常手法,从其他在押犯那里知晓的。

  北仑区检察院驻所检察部门的“筛网式”核查显现:2003年看守所在押犯立功共有4件,且全部为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2004年看守所在押犯立功5件,除1件是普通刑事犯罪案犯立功外,其余4件仍为职务犯罪案犯立功。此种现象在2001年、2002年是从未有过的。

  也就是说,很多被呈报立功的在押犯并不是检举犯罪的人,或者不是首先向监管民警揭发犯罪的人。主要情况有三种:

  一是在押人员甲向监管民警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监管民警故意压住不报,将该线索告诉在押人员乙,由乙再行检举;二是在押人员甲向监管民警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其他犯罪情况,在押人员乙事后又行“检举”。三是在押人员甲向监管民警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监管民警张冠李戴,在上报时将在押人员乙列为检举人。比如在押犯叶某向监管民警检举他人多笔盗窃犯罪事实,监管民警却把姚某作为检举人,将该破案线索移送给侦查单位。……

  应该说,职务犯罪案犯立功高速增长的现象,以及从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容小视。北仑把掌握的材料上报给最高检相关部门。很快,结合在全国的调研考察,最高检在200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部分“特殊案犯”的“特殊立功”予以监督。

  检察官五步“封杀法”

  第1步:监管民警和看守所双重负责呈报立功工作,并及时告知检察机关。看守所成立狱侦小组,专门负责呈报在押人员立功工作。在押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首先报告本监室管教民警。该民警负责调查核实并形成笔录。线索来源真实合法的,交送狱侦小组;认为其检举内容具体可查有帮助破案价值的,及时将书面材料移送给案件管辖地的侦查机关,同时将书面材料复印件报送驻所检察室审查。

  第2步:侦查机关落实破案线索和检察机关审查线索来源同步进行。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所检举案件的同时,驻所检察人员要对检举人、被检举人和同监室的其他在押人员进行深入了解,以发现有无违反监规获取破案线索,或者线索来源虚假等情形。

  第3步:规范呈报在押人员立功材料,统一呈报程序。看守所收到侦查机关的查证结果和案件材料复印件后,认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可能构成立功的,应当将检举信、谈话笔录、线索移送单、查证结果反馈单、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鉴定结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整理成册,报送驻所检察室审查。

  第4步:驻所检察全面审查立功材料,并提出相应意见。驻所检察人员对在押人员全部立功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看守所补充;发现检举揭发的案件尚未查证属实的,提出不宜呈报立功的意见;发现违法或者虚假情形的,作出调查处理的意见;认为立功材料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提出同意呈报立功的审查意见,连同立功材料送检察院公诉科提交法院认定。

  第5步: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看守所不同意驻所检察室不宜呈报立功的审查意见,可以将在押人员立功材料直接报送法院,驻所检察室也同时将审查意见通过公诉科交送法院,由法院最终审判裁决。

  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建制至今,北仑看守所上报的52起在押人员立功案件中,驻所检察人员查出其中18起案件存在假立功问题,成功“截获”其报送法院认定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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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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