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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北仑封杀牢头狱霸逼功领赏 防冒功避刑(图)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12月02日09:29

  北仑:首创嫌犯立功同步监督

  在谈到北仑检察院,为何在全国首创呈报在押人员立功同步监督机制时,李钟告诉记者:从2003年开始,浙江省北仑检察院正式启动审讯室录音录像系统,检察部门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允许律师在场、录音及录像。

  北仑是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选择的为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获得补充完善《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资料,在全国检察系统进行的讯问三项制度试验的试点之一。“同步报备”制度,正是北仑检察院监所检察三项制度试验中的一项创新之举。

  李钟说,呈报在押人员立功是看守所的一项正常工作,然而实践中由于该项工作严重缺失有效的监督,导致在押人员将其异化为减轻惩罚的门径,出现了在监室内私设刑堂、虚假立功、买卖立功、冒名立功等问题,甚至有监管人员弄虚作假,借机进行权钱交易,产生司法腐败。这种现象在社会上产生了消极影响。北仑区检察院对于调查所发现的呈报在押人员立功存在的多个问题,认为在当前实践中建立一套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加以切实监督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背景下,他们建立了在押人员立功同步监督机制。

  记者长期以来的跟踪调查显示,由于“深挖”余罪,已经成为看守所日常工作的一种机制(专家一直就此提出质疑),甚至纳入干警考核指标;所以,不管是为了日常管理的效果,还是追求政绩的指标,更兼之有些干警利用被押人员急于求获“立功”线索、逃避或减轻惩罚的心理,进行待价而沽的权力寻租;从而使得看守所被人们形象地称之为 “批发”或“零售”立功线索的“集散地”。李钟形象地将此比喻为“线索超市”。

  有需求就有市场,其实这一点也不奇怪。李钟认为:“关键是这种立功‘假球’如果不能被作为监管者和监督者的‘裁判’发现,就会造成真立功的人得不到实惠,而没线索的人靠权、钱、暴力等拿到他想要的东西;从而产生一种法律适用的不公平。”

  基于此,北仑区检察院与北仑公安分局共同研究后,于2007年9月30日联合制定了《审查呈报在押人员立功的暂行规定》,在全国首创了呈报在押人员立功的同步监督机制。

  审前堵漏,量刑建议“窗口”前移

  从10月1日起,我国的量刑司法改革,从试点向全国推开。北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系统的试点单位之一,2009年5月21日最高检在这里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庭审观摩暨公诉改革研讨会”。

  李钟检察长说,“量刑建议,是量刑司法改革中无可替代的一个环节;而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将直接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结果。一般来说,如果立功情节属实,属于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法律将因此享有‘减、免、缓’等优待……因此,立功与否,也是纳入量刑建议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2006年2月,北院驻所检察人员在与在押人员刘某进行谈话时,发现其右耳廓有明显的增生症状。基于职业敏感,检察人员试探性地询问其耳廓增生的原因,但刘某一直沉默不语。通过近半个小时的耐心教育和劝导,刘某终于哭诉了在监室内被牢头狱霸殴打的事实。

  北仑检察院监所科检察人员立即于当日下午展开调查,发现该监室内还有其他十余名在押人员被不同程度打伤,于是将这一情况及时向院领导作了汇报,同时向看守所作了通报。区看守所闻讯后主动要求参与调查。随后,该院驻所检察人员立即建议、协助看守所制定、执行了禁止和处罚殴打、体罚行为的规定和制度,并鼓励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殴打、体罚的人员。

  随后,检察院监所科检察人员开始对如何有效杜绝监管场所内牢头狱霸现象进行了深入思考。由于看守所监管的特殊性,在押人员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而根据常规,对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除了批评或者关禁闭等手段外,缺乏其他有效的监管措施。鉴于此,检察人员经充分调查论证后于2006年9月主动与该区公安、法院协调并初步审议了《羁押期间表现纳入量刑情节的暂行规定》。

  该规定将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分为良好、中等和较差三等,在量刑时分别予以酌情从轻或者从重处罚。而“能否阻止或者检举他人破坏监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其他突出表现情况”,被视作评定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的考量指标之一,列入“考量预算”。

  记者调查发现,北仑检察院对羁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好坏纳入量刑情节的运作流程是这样的:看守所初评——监室公示——检察审核——法庭建议——量刑适用。

  具体内容为:1.看守所根据监管规定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优劣评定;2,将优劣评定结果在监室公示;3.驻所检察部门对评定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并提出意见;4.公诉人将在押人员的羁押表现向法庭宣读出示,并建议法庭酌情从轻或者从重量刑;5法庭根据被告人的羁押表现进行酌情量刑,并在判决书中作出说明。

  该制度从2007年5月20日正式实施后,北仑区法院根据羁押表现,分别对宁召岩、赵辉等20名被告人作出了酌情从轻量刑。此举对全体在押人员思想触动很大,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制度实施三年多来,在押人员只有20余人受到关禁闭等严重处罚,看守所已经实现了连续十年安全无事故。

  2007年3月,在检察院制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北仑公安、检察、法院三家,又专门会签了《在押人员立功审查实施规则》的相关制度的文件,要求法庭量刑时应当考虑评定意见和审查意见;根据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在原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在一定的幅度内从轻或者从重判决,并在判决书中做出说明。

  李钟很诙谐地说:“自从我们的‘同步报备’等一系列关于立功审核的制度出台后,我一直想等一个机会,能否在庭审时,‘逮’住一个假立功的线索PK一下;不料,同步报备制度一经实施,所有‘立功假球’都被预先扑在‘球门’外、扼杀在‘摇篮’里;根本等不及上到法庭就‘夭折’了。”

  能否立法形成减刑“模式”

  从10年前起,记者开始对我国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程序,进行跟踪采访;因为这是一块最易产生权钱交易、滋生司法腐败的地方。并先后刊发了《罪犯减刑,防不胜防的漏洞》、《减刑假释,如何走向阳光透明》等多篇深度报道。

  记者调查发现,客观地讲,近年来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程序,已经逐步由过去的全封闭状态,逐渐引入内部公示以及前期听证等较透明程序;然而这些环节无论怎样改,仍然没有摆脱一个“娘胎里”带来的致命弊端——就是“书面审”、“不见人”。

  业内专家指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制度设计存在结构性缺陷:法官审理案件采用不公开的书面审方式、检察机关的监管从立法开始就流于形式、被判刑人和被害人都没有参与到审理过程……

  潘申明博士是北仑检察院公诉科负责人,也是全浙江省基层检察院中唯一的省级检察业务专家。他强烈呼吁:对减刑程序进行彻底的制度化而非机制化变革,已经是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

  他告诉记者:减刑对于司法权威、服刑人员、被害人的影响并不低于裁判量刑;但是,裁判量刑原先是经过一个完整的庭审程序:即先就量刑事实、量刑情节进行确认以后,经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合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后,相对独立的量刑庭审程序确立,公诉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量刑答辩、裁判文书量刑说理制度的引入,就裁判量刑的机制来说,已经相对比较科学,接下去只是一个执行效果的问题。

  但是,就减刑裁定制度来说,我国的实体法相对规范,而程序很不科学。目前实行的减刑程序流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而来:“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这种减刑程序流程的缺陷在于:把一个本是经审判而定的刑罚,一种隶属于审判权的司法行为,在进行减刑与否、减刑多少的裁量时,“蜕变”成一种行政属性的不经审判就可决断的司法裁定的形式。

  潘申明认为,在减刑程序的启动上,法院不能纯粹书面审核,应该设置一个庭审程序,监管部门、被减刑人员、被害人、检察机关、法院共同参加,发表意见,确认减刑事实以及对应当减刑的幅度进行辩论。而且,减刑裁定后,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启动抗诉程序,抗诉以后,应由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

  而要想从“根”上解决问题,潘博士认为就必须从立法层面来进行全新的制度设计。他希望《刑诉法》在即将开始的第6次大修中,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这样的设置。的确,减刑、假释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假使这个环节出了问题,前面的一切落实得再好也“瞎掰”,所有的公正、合理,最终都会因它的制度缺陷而功亏一篑。

  李钟也对记者坦言,对于北仑这样的基层检察院来说,你的“监督之手”伸得再长,再尽职尽责,依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也就是到一审判决下来而已了;后边的事你再想做也不归你管了。因为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就是归上级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了。

  这样,就需要从立法上、从建制上,改革减刑程序,这样才能有效实施检察监督。对于如何加强对减刑监督,他倡议:要加强对减刑工作的监督,首先必须保障法律监督机关的知情权,给谁减刑、因何减刑、减多少刑,检察机关必须事先知道;其次,要保障检察机关的参与权,不能纯粹事后监督,必须参与到减刑过程中去;再次,赋予必要的减刑程序启动权,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为应该减刑,而执行机关没有启动减刑程序的,必须设置一定的监督程序,可以启动非常态的减刑程序;最后,应该考虑是否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程序中止权或者否决权。

  从亡羊补牢到未雨绸缪

  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北师大教授宋英辉博士,曾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任副主任,是一个既有理论高度、又懂检察实务的“双栖”专家。在得知记者独家发掘到北仑检察院在三项制度创新中,摸索、建立和完善的,由最初检察一方“单挑”,到公安参与“定制”,再到最终公、检、法三家“会签”的一系列关于在押人员立功的制度设计时,宋英辉教授非常感慨。

  他说:“看守所相对来讲与外界隔离,老百姓对其内部不了解;北仑检察院深入到其内部,通过建立同步报批制度,对呈报在押人员立功的情况进行同步监督,既提升了公信力,还能预防司法腐败;一方面对促进公正廉洁有很积极意义;同时这种监督对干警也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的做法具有可推广的普适性,是在现有框架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并没有超越和突破法律。”

  他还说:“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搞试点和创新,但是有些制度的落实往往得看有没有较强的经济基础做后盾;经常是有些制度不能适用于落后地区,而只能在经济发达地区小范围实施,因此不具有可推广性。还有一些制度的建立,会出现一种现象,就是从某种方面突破了现有法律的框架,从而有超越法律之嫌。

  而北仑这项立功线索同步报批制度,既能全面、完整地监督看守所呈报在押人员立功的全过程,规范看守所狱侦工作,促使呈报在押人员立功工作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保证在押人员立功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又防止了监管民警呈报在押人员立功时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于从制度上给我们的干警罩起了一把“保护伞”。

  国外减刑公开审理

  ■法国:减刑前须听被害人意见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假释的裁决经历由行政性程序向司法性程序演变的过程。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决定是否假释的权力由刑罚执行法庭或执行法官执掌,司法部长不再掌管。

  刑罚执行法庭或执行法官在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假释时采用对审辩论式,对审辩论通常在法院评议室中进行,但如果被判刑人被关押,也可以在监狱内进行。在对审辩论时,法官应当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及被判刑人的陈述。必要时,法官还可通知被害人或通过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告知被害人可以提出意见。

  对刑罚执行法庭或执行法官就假释做出的裁判,被判刑人、共和国检察官以及驻上诉法院的检察官有权自该裁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法院刑罚执行庭提出上诉或抗诉。上诉法院刑罚执行庭在审理对假释的上诉或抗诉时,也应当采取对审辩论方式,应当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以及被判刑人委托的律师的陈述。对上诉法院执行庭做出的裁判,有关机关或人员还可在5日内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意大利:减刑案必须开庭审理

  在意大利,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假释属监督法院和监督法官的权限。假释的审查程序由监督法院或监督法官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的申请而启动。

  在提出申请后5日内,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监督法官或合议庭庭长应当为没有辩护人的当事人指定一名辩护人。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必须出席法庭;如果提出要求,当事人也可以出庭。庭审在调查证据时应采用对抗的方式。庭审结束时,法官应当制作裁定并立即送达或通知当事人和辩护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英国:假释案件必须公开听证

  在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有权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假释的是假释委员会,而不是法院。但与大陆法系一样,在美国联邦以及多数州,假释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假释也必须举行听证。

  假释听证既可在假释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也可在监狱进行。有21个州允许罪犯聘请律师和法律顾问,有19个州允许罪犯出示证据,有11个假释司法区规定罪犯在假释听证过程中有正式的发言权,大部分州假释委员会允许犯罪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参与听证,并被告知假释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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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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