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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拟索赔3万元抚慰金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12月04日07:01
  据新华社电 记者3日在宁夏吴忠市采访了解到,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在收到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后认为,在给予王鹏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吴忠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吴海波表示,公安机关已经收到《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并将尽快研究决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利通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

  王鹏的代理律师周泽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的错误立案和错误拘留,给他及其父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王鹏的合法权益,他的父亲王志昌从江苏到宁夏又到北京,支出了大量费用,仅两名代理律师往返宁夏的差旅费就是数千元。因此,除给王鹏支付错误拘留的刑事赔偿金外,还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日12时许,王鹏已经乘车离开宁夏吴忠市返回甘肃省兰州市。据吴海波介绍,利通区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还随同王鹏及其单位领导一同前往兰州,为王鹏恢复名誉。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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