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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质疑QQ相约自杀案判决 或侵犯公民自由

来源:南方周末
2010年12月09日06:46

  法律专家:QQ相约自杀案判决不妥

  浙江一法院一审判决腾讯QQ对一起相约自杀案件承担10%的责任,而法律专家则对判决结果提出质疑,并称判决可能造成对公民通信秘密和言论自由的侵犯。

  据中新社报道,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12月3日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发舆论关注,

  自杀大学生范某的家长为本案原告,他们起诉称,被告张某于2010年6月利用腾讯QQ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自杀邀请,原告之子范某接受了自杀邀请,并于6月24日到达丽水与被告张某一同在酒店内自杀。由于难以忍受痛苦,被告张某放弃了自杀行为。但范某仍然坚持自杀,最终身亡。

  在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除判令被告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外,还判决被告腾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

  据《长江日报》报道,法院判决腾讯赔偿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腾讯公司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提起上诉,并称“网络运营商和电信运营商并没有能力和法律授权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

  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作为即时信息沟通工具的QQ,是否有义务和权力对网民之间的信息传递进行监控和审查?

  法律专家争议判决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朱巍6日在《新京报》撰文指出,本案中腾讯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责性。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民在自己权益被侵害之时有权通知网站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站怠于采取措施阻止侵权的发生,那么这时网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这些特殊情形。

  文章认为,本案判决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是在2000年通过实施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最近通过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当然应该优先适用,而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属于基本法,效力位阶当然高于那个十年前的《决定》。

  《检察日报》8日发表的署名李国民的评论文章则指出,朱巍关于本案判决依据的质疑不能成立。因为“相约自杀”事件发生在2010年6月,而《侵权责任法》则是自2010年7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侵权责任法》不适用于本案。

  但文章同时称,法院的判决并非无懈可击。法院判赔腾讯所依据的《决定》特别强调“发现”这一前提条件,而从国际惯例和司法实践看,如果包含有害信息的内容经过了网站的“加工”,如推荐、置顶、编辑、修改、转载等,就可认定其“已经发现”;如果有害信息已经被网友向网站投诉、举报,或者网站收到了相关当事人的“有效通知”,就可以推定网站“应当发现”。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腾讯不存在“已经发现”或“应当发现”有害信息的情况。

  文章认为,一审判决对腾讯“不履行监控义务”的否定性评价,从另一面来看就是对主动“监控”聊天的赋权和倡导,可能造成对公民通信秘密和言论自由的戕害。

  网络相约自杀多发

  事实上,近期国内通过互联网相约集体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

  据《都市快报》报道,5月4日,三名台州90后打工者通过QQ、手机相约集体自杀,最终两死一伤。

  《长江日报》的另一篇报道称,武汉市四名网友通过“自杀联盟”网站结识后,于12月1日晚相约自杀,最终三人受伤。

  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周运清向《长江日报》记者表示,网络让有自杀倾向的人看到同类人的存在,从而强化了自杀的取向。“要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现象,屏蔽网站或网页,是没有太大意义的,只能从加强人格化教养的方面努力。”

(责任编辑:侯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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