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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独立审查强拆申请 政府和党委不能指挥

来源:大洋网
2010年12月16日11:02

  拆迁条例的公共利益范围进一步缩限 政府机关办公楼应属公共利益

  专家简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参与新拆迁条例草案讨论。

  在今年初,新拆迁条例第一次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此后一度销声匿迹,引起众多猜测。时隔十一个月之后,新拆迁条例第二次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其部分内容如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就是采纳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

  这修改、酝酿了一年之久的新拆迁条例草稿,有哪些亮点需要我们注意?老百姓最关心的拆迁程序、拆迁补偿、强制拆迁等问题,到底如何规定?记者专访曾参与新拆迁条例草案讨论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请他为我们详细解读新拆迁条例,以及老百姓应该如何把握好拆迁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利用好自己的权利。

  老百姓的参与、协商、知情权在程序上有一定保障

  记者:这次公布的新拆迁条例中,关于拆迁决定、拆迁范围还是由政府来说了算,并没有引入诸如老百姓听证之类,这样政府在拆迁中的权利是不是太大,没有了约束呢?

  马怀德:程序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征收程序,在这个阶段中,老百姓的权利主要表现在:参与、知情和选择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怎么体现呢?比如政府划定一个范围,要进行征收的话,那他要确定征收范围、制定补偿方案,而且要提前公告。公告一共30天,在这个过程中,老百姓就有参与表达的机会了,如果老百姓认为征收范围过广,或者补偿方案不可行,都可以向政府部分提出。

  政府部门应该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包括从其他渠道得到的意见,都应该根据这些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的情况向老百姓及时反馈。这实际上是一种舆论监督。所以,在这个程序中老百姓的权利是有一定保障的。

  记者:但是老百姓的意见,对政府并没有什么约束力。政府的权利被谁来约束?

  马怀德:我觉得要说约束,只能是通过复议和诉讼这两个阶段,如果做出了征收决定,老百姓不服的话,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提请出诉讼。所以是由社会和司法共同监督,来约束政府的征收决定。

  记者:在复议和诉讼阶段,拆迁会不会停下来?还是照常进行?

  马怀德:我觉得要停下来,因为这是征收程序中发生的诉讼,还没有进入到补偿阶段。

  记者:虽然说有复议和诉讼,但有老百姓会担心,有些地方政府可能很强硬。

  马怀德:新条例中,在征收和补偿阶段,老百姓参与、协商、选择的权利相比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有些权利都得到了进一步体现,也更加明晰。

  第一是界定征收范围时,政府必须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且必须是符合规划、政府组织。比如科教文卫、防灾减灾、保障性住房、旧城改建等,这些都是有具体事由,符合公共利益范围,才能启动这个程序。再一个必须要有司法监督,如果征收期间老百姓不服,可以提起诉讼,诉讼阶段可以申请拆迁暂停。

  到了补偿阶段,程序就更加具体了。从政府角度来看,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必须是政府在公众参与的前提下做出。老百姓则享有最重要的协商权。老百姓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接受了评估结果,并和政府达成补偿协议,那政府不会做出补偿决定。如果打不成协议,政府才做出补偿决定。这个补偿决定还要有专家参与和风险评估,因为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在决定下来后,还要透明公开,要告之老百姓。如果老百姓对这个补偿决定不满意,可以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

  在整个补偿过程中,老百姓也享受选择权,比如对评估机构的选择;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如果是安居房,他享有优先安置选择权,不再排队等候;还有对停产停业的补偿,过去停产停业都是不考虑的;甚至对过去所说的违章建筑都有考虑补偿。此外老百姓还享受知情权,比如每户补偿的价格,都会公开透明。在这个过程中,老百姓最重要的权力还是协商的权利。

  政府不能放开评估机构的选择范围

  记者:现在的拆迁中,也是有评估机构的,但是由政府来请。新拆迁条列中,虽然规定评估机构由老百姓来选择,但选择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还是由当地政府来定,这会不会影响评估机构的公信力?能不能把范围放开呢?

  马怀德:这个恐怕放不开,因为有个地域影响,比如我是北京的选个海南的评估机构行不行?这肯定是不行的。

  记者:这样不是更有公信力吗?

  马怀德:政府只是选择一个评估机构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评估机构还是竞争关系,我想政府要一一去干涉这些评估机构的可能不是没有,但比较小,因为它变成了一种市场行为,公信力就很重要。中介机构的特点就是保持独立、客观,如果偏向任何一方,它的市场就没有了。

  而且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可能完全最大化,公共利益的保障也不可能最大化,大家只能是找一个平衡点,两种利益兼顾统筹。

  这次有两个原则我觉得非常好,一是不低于市场价格,很多被征收人不满意就是因为补偿价格和市场不接轨,现在的规定下,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居住权得到了保障。第二个原则是不吃亏,我被拆迁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同时获得的补偿金和市场接轨,相比其他商业拆迁我并不吃亏,能买到同等区位同等面积的房子。

  政府机关办公楼就是公共利益

  记者:您一直提到公共利益,这次条列将“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也划为公共利益,我担心会引起很多争议,比如阜阳的“白宫”是不是公共利益?

  马怀德:争议已经引起了,但客观的讲,它就是公共利益。什么叫公共利益,我觉得不同的国家、历史阶段、条件背景下,有不同的解读,但总的原则就是为了公众服务,同时不盈利。比如政府盖房子,不是用来卖的,是办公用的,办公不就是为公众服务吗?

  这次和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把公共利益的范围进一步缩限了。体现在三点,第一所有的项目必须是符合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第二必须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不是商业开发公司;第三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强调公用事业。三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设,才能在征收、拆迁时使用这个办法。

  记者: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老百姓有没有参与权呢?

  马怀德:这个主要是在对征收决定不服的情况下,你可以在诉讼和复议过程中,表达这个意见,说这不是公共利益,是为了开发商品房。当然在征收公告时,老百姓有意见也可以表达。

  拆迁机构变成不营利的事业单位或NGO

  记者:新条例对拆迁机构的改变也是一大亮点,规定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就我所知现在的一些拆迁公司就是由过去的事业单位改编而来,现在又要改回去吗?

  马怀德:对。这次最大的不同就是,具体实施拆迁的机构,不再是行政机关,也不再是企业、公司,而是一个独立于行政机关,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不营利机构,不能再叫拆迁公司了。具体这个机构是不是事业单位,没有讲,我理解这个性质就是事业单位。

  拆迁公司因为有利益可赚,所以它会很积极的拆房子,但如果我们把它变成一个不盈利的事业单位、NGO,接受政府委托来做这件事,相对客观、中立、独立的性质会得到保障。

  记者:但实际中,迟拆一天可能就会损失一天的钱,时间长了政府机构也许会给他们压力,甚至会出钱说你早拆一天,就多给你多少钱。而且没有激励机制,拆迁也会很拖延。

  马怀德:我觉得这里就要去理解什么叫“不得营利”。如果按照拆迁的质量好坏、时间长短来定委托金额,也就有营利之嫌了。真正的不营利,是为了公共利益去做事情,不管做得好坏、快慢,只要能维持正常运转就可以了。绝对不能营利,不然就变成拆迁公司,而不是拆迁机构。

  记者:那为什么现在的有些拆迁公司是从事业单位改变而来的?

  马怀德:那是一种异化演化的过程,没有法律约束,法律也没有给它定性到底是干什么的。事业单位改革,它要生存要发展,就演化成一个营利性的公司。现在就是要让拆迁机构回归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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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项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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