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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独立审查强拆申请 政府和党委不能指挥

来源:大洋网
2010年12月16日11:02

  强拆交给法院后司法一定要独立

  记者:现在把强制拆迁交给了法院,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

  马怀德:行政机关如果做出了补偿决定,你既不履行也不服从,超过一定期限,就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属实,就进入司法程序了。

  记者:但现在去强拆的时候,也是有法院、检察院的。

  马怀德:那个性质不一样。因为现在大部分情况下,是政府主导的,是地方党委主导的,把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叫过去是配合,是去站台助威。新条列中,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因为强拆已经不是政府主导的了,行政机关退出强拆的领域了。

  即使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强制拆迁,也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由法院审查认定你的申请合不合法、程序是不是妥当、事实是不是清楚,是不是确实需要强制拆迁,审查通过后才能由法院来执行强拆。

  记者:但现在法院的执行庭都有很多案子压着,它有那么多力量再去接下拆迁的活吗?

  马怀德:我们很多地方都是由行政庭来做。

  记者:这次新拆迁条列可以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吗?

  马怀德:愿望肯定是要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不讲程序,有时候是滥用权力,特别是在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情况下,容易发生恶性事件。现在如果能把前期的程序严格执行、界定,而且不赋予行政机关强拆的权利,它只有申请的权利,最终的决定权由法院决定,我想至少在前期的程序上有了保障,那么恶性事件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因为被征收人的权益在程序上得到了一定得保障,他就不会以死抗争,发生过于恶性的事件。

  另外一方面,法院拆迁就进入了司法程序,当事人的权益也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法院毕竟是没有利益的一方,是一个把关监督的机构,所以会更加客观公正地去对待拆迁,也完全可以驳回政府机构的强拆申请。

  记者:那这样会不会把矛盾从老百姓和政府之间,转移到老百姓和法院之间?

  马怀德:也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不过我想除非是法院袒护政府一方,对政府不正当的要求都满足。所以这其中要尤其注意,政府不能指挥法院,地方党委也不能指挥法院,法院要有独立性,它必须是基于法律对政府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法的申请才做出强制搬迁的决定。

  征收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最后必须搬迁

  记者:还有种情况,比如我在北京的西四或北京四中附近有房子,因为地理位置非常好,你给我上千万我都不搬,那怎么办?

  马怀德:因为这是公共利益引发的房屋征收,征收意味着是不以你的意志为转移的。你不搬行吗?不行,必须搬,但是我给你的补偿必须是合理的,不低于当地的市场价,能够保障你住房和生活条件。这不是协商的事情,说我不搬了行不行,这是征收决定,是有国家强制力在背后的。

  记者:这就和商业拆迁是两回事了。

  马怀德:这次的拆迁条例有两个方面没有涉及,一个是商业拆迁的问题,一个字都没有提,因为它和公共利益引发的征收完全是两码事。征收是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为了公共利益做出的行政决定,而商业拆迁是协商谈判合同型的,所以不可能规定在同一个条例中。第二个没有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因为这个法规的名字就叫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的拆迁征收是土地管理法的事情,可以同步考虑,但不一定同步出台。

  记者:您预计这征求意见第二稿出来,人们关注最多的会是哪几个点。

  马怀德:第一个就是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的范围依然会被人们争议,因为这里面有几条没改,包括办公用房算不算公共利益,科教文卫体涉及面还是很广,很多都可以和这些挂钩,所以肯定会有人质疑,怕引起公共利益的扩大化。

  第二就是补偿标准,虽然我们规定是不低于市场价,但市场价仅凭中介机构去判断,人们会担心中介机构所作的评估是不公平的怎么办。

  第三就是程序上的问题,因为最终还是会进入强制搬迁的阶段,免不了还是会出现剑拔弩张、争锋相对的冲突。所以只能说是不断地改善,不断让司法的介入多一些,让行政的色彩少一些,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一些,让老百姓可接受性更强。

  征收本身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不能把它混同于商业拆迁中的谈判,所以公众要理性,合理的能保障你权利的方案你就要接受,而不是一味的反抗。同样政府也必须是出于公心,不能因为公共利益,就损害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也要考虑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甚至是他原有房屋的地理位置优势等。(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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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项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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