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今年7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认为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两个证据规定”施行5个多月,在实践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基层检察院、法院的落实情况如何?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到辽宁、吉林、山东等地进行了深入探访。
特别关注·司法改革亮点
本报记者赵阳
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孔羽看来,无论是赵作海案还是佘祥林案,错案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共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们从中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原因,就是都存在着刑讯逼供、以口供为本的办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今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更为严格的取证要求,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
证据成诉讼工作中心
就在“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两个规定后不久,和平区法院在信用卡诈骗和妨害公务两类案件中试点,逐步加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建设。
“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侦查机关提供的向被告人进行催收的记录,往往只是银行对被告人进行催收的电话记录,而没有提供相关催收文件是否进行送达的证据,且电话记录的真伪亦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无法证实被告人拒绝还款。”孔羽举例说,我们要求侦查机关在移交证据时,应附有银行向被告人进行电话催收的电信通话详单,及附有被告人签名的恶意透支、套现的相关票据,以证实被告人确实具有骗取银行的相关故意。
在妨害公务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正在执行公务,是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并没有相关的合法证据,而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且相关证人证言的取得是由被害人所在的派出所进行调取,有违刑事诉讼中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及时与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沟通,将该类案件由非行政机关所在地辖区的派出所侦办。”孔羽表示。
经过一个阶段的尝试,和平区法院发现,两类案件的证据质量有了一定提高:服判息诉率高了,上诉率降了。
“这对于提高公安及司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能够督促侦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行为,也体现在能够促使公诉人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准备、促使法官认真履行程序性裁判的责任。”孔羽说。
监督从粗放到精细
而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中,检察机关又应担当什么角色呢?
就在记者采访前的一个月,辽宁省检察院在办理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对于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的两件案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能否切实有效地得到贯彻与落实,检察机关是关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闫建成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早在今年7月,辽宁省检察院就上半年死刑二审案件办理情况向相关市分院进行了通报,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要求市分院严格按照两个规定把握死刑案件证据标准,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闫建成告诉记者。
“两个证据规定”印发后不久,辽宁省检察院就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联合会签了《关于规范死刑案件证据的意见》和《关于重大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会议纪要》。
同样,吉林省检察院也与公安、法院加强沟通、磋商、召开联席会议,对量刑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讨,协调以达成共识。
据了解,早在1998年和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先后出台有关文件,对非法证据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缺乏排除程序。此次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在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凤超看来,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
陈凤超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使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等方面有了依据。检察机关可以依据两个规定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利用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证据搜集行为。
闫建成告诉记者,“两个证据规定”所确立的证据规则融入了科学发展思维,沿着刑事诉讼过程,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收集、固定、扣押、保管、移送、质证、认定等各个环节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让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从粗放走向精细,实行最严格的办案标准,实行最严格的办案责任制,真正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更好地起到了法律监督作用。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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